浙江臺州椒江:浙江求恩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銷售假冒偽劣醫療器械(口罩)案
【案件來源】
2020年1月29日,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椒江局)依據下游藥店挖掘的案件線索對浙江求恩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求恩醫械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銷售的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假冒偽劣,當場查扣201200只。
【調查經過】
2020年1月29日上午,椒江局執法人員聯合區公安分局食藥環大隊對求恩醫械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在求恩醫械公司經營場所內發現產品標注“注冊證豫械注準20192140044、生產批號20200205、生產日期2020年2月6日”等字樣的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300只。在經營場所樓下車牌號為豫J.MX027的廂式貨車內發現相同產品標注的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200900只,椒江局當場予以扣押。
經查,求恩醫械公司于1月23日、24日從安徽省阜陽市太和縣人吳霜霜處購進涉案口罩260000只,購進價2200元-3000元/箱(每箱1萬只),當事人在未經驗收入庫,也未查驗產品注冊證明、廠家生產許可證、銷售人員身份材料等相關資質的情況下,于2020年1月24日銷售了210000只上述口罩到藥店和衛生院,銷售價5000元/箱,另有26400只當事人贈送給親戚朋友及客戶使用,剩余庫存產品23600只。當日,有客戶發現部分口罩標示生產日期為2020年2月6日并與當事人聯系,當事人立即暫停銷售并聯系下家召回該生產日期的產品,同時聯系供貨商退貨,截至1月29日,現場檢查之前當事人共召回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177600只。鑒于當事人積極召回大部分流通出去的問題口罩,積極聯系供貨商退貨,積極減少危害后果,椒江局對退貨部分貨值及違法所得予以扣除。當事人經營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的違法所得共計16200元,貨值共計29550元。
當事人經營的上述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豫食藥監械生產許20150141號,產品注冊證編號:豫械注準20192140044,適用范圍:醫用”以二類醫療器械明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銷售,消費者購買后大多作為疫情防控用口罩使用,應當認定為二類醫療器械。且口罩生產日期標示為2020年2月6日,求恩醫械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就已購進。和普通醫用口罩三層相比,該產品內外兩層,薄而比較透明,中間層特別薄。經浙江省醫療器械檢驗研究院檢驗,上述口罩不符合YY/T 0969-2013《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出具證明,稱涉案產品不是該公司生產。
【查處結果】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由于上述行為發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結合疫情防控期間相關工作要求,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椒江局對當事人從重處罰如下:
1.沒收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201200只;2.沒收違法所得16200元;3.罰款517125元。
【啟示建議】
1.深挖案源、跨省聯動。該案件最初的來源是轄區一家小藥店被舉報存在哄抬口罩物價行為,后經執法人員調查,發現該小藥店銷售的口罩生產日期標示存在問題,1月份銷售的口罩標示的生產日期是當年的2月6日,后與口罩標示生產企業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聯系,證實上述口罩是假冒產品,并且口罩質量存疑,執法人員深挖案源,發現該批口罩是轄區內求恩醫械公司批發銷售的。目前,椒江局已向當事人提供的上游供貨商吳霜霜和李行軒所在地阜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長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送案件線索移送函。從小藥店的案源,到追溯至安徽、河南源頭,該案件打破疫情防控期間查辦案件過程中空間因素的制約,打通生產、批發、零售各環節,實現全鏈條執法。
2.全面召回、保障民生。該案件中,當事人在口罩銷售當日發現口罩批號有問題后立即組織了召回,召回大部分流通出去的問題口罩共計177600只,并積極聯系供貨商退貨,最大限度減少危害后果。查辦案件的目的,除了維護市場穩定外,更重要的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把對人民群眾的危害減少到最少。本案涉及的假冒劣質醫用口罩防護功能遠不如正規產品,如果這20余萬只口罩全部流入市場,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是個巨大的威脅。通過召回,當事人在能力范圍內盡量降低了上述問題口罩的社會危害性,椒江局也充分考慮到上述情節,在處罰中對該部分貨值予以扣除,做到處罰與教育并重,違法行為與行政處罰相適應。
3.嚴格查驗、保障貨源。建立該案件中當事人未做好進貨查驗和銷售臺賬,是導致問題口罩流向市場的主要原因。雖然疫情防控期間口罩市場需求旺盛,銷售火爆,但作為醫療器械經營單位,應當時刻履行基本義務,保證進貨來源安全可靠,維護市場秩序。《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中也規定了相應的免責條款,對于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為假劣產品,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可以免予處罰。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履行自身基本義務的同時也是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胡牧 阮從瀟)
(責任編輯:張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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