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發布實施醫療器械銷售專柜管理規定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殷芝) 近日,《西藏自治區醫療器械銷售專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發布。《規定》共十九條,自11月1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區醫療器械銷售專柜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根據《規定》,醫療器械銷售專柜即以專柜形式(含自動售械機)銷售醫療器械的柜臺。《規定》明確,西藏自治區藥監局主管全區醫療器械銷售專柜(以下簡稱專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根據市場需求和監管風險制定并調整《西藏自治區醫療器械銷售專柜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專柜僅可銷售《目錄》規定的11類醫療器械,包括脈搏血氧傳感器、鼻氧管、霧化面罩、供氧器、創面敷料、繃帶、外科口罩、醫護人員防護用品、墊單、涂抹及吸液材料等。
《規定》要求,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對醫療器械質量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應當建立覆蓋專柜銷售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對其設置的專柜實行統一管理,應統一企業標識、統一質量管理制度、統一采購配送等。采用自動售械機形式設置的專柜,應當具備開具紙質或者電子銷售憑據的功能;鼓勵企業應用計算機管理系統,對自動售械機實現一機一號聯網管理,系統實現企業倉庫、軟件后臺及售械機實時數據對接。
《規定》強調,地(市)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器械銷售專柜開展監督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應當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約談,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取消備案。跨市級行政區域在邊境邊遠地區設置醫療器械專柜,專柜所在地(市)藥品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應及時通報原發證監管部門。必要時可與原發證監管部門聯合開展延伸檢查。
(責任編輯: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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