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侯某銷售假冒“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案
【案件來源】
2020年2月17日,河南省駐馬店市市監督管理局根據公安部門的案情通報,協同公安部門破獲了侯某銷售假冒產品“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案件,現場查扣口罩11萬只,涉案金額40余萬元。
【案件調查】
2020年2月17日,駐馬店市市監督管理局收到駐馬店市公安局案件通報,稱該局接到舉報在駐馬店市愛克建國酒店附近發現一批無任何標識的口罩,當事人涉嫌按照“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進行宣傳、銷售。該局第一時間介入案件調查。在案件辦理之初,市局稽查辦案人員、法制科相關同志會同公安人員對案件進行深入的研判和分析。因涉案產品為“三無”產品,上面無任何標示為“醫用口罩”字樣,該案能否定性的關鍵點在于當事人是否是按照“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進行宣傳、銷售的,偵辦的難點是如何能證實當事人以上行為屬實,以避免在案件辦理中當事人翻供其銷售的為普通口罩,于是提前擬定了取證方向,調查詢問對象及詢問筆錄提綱。經取證,當事人通過微信群推銷該產品,微信轉賬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當事人共購進14萬只,該產品的銷售價格為每只3.2元~4元不等,明顯該產品的銷售價格遠遠的高于當時的普通口罩。且顯示推銷聲稱為“醫用口罩”,對當事人和購買者的調查筆錄中也證實了當事人把普通口罩假冒“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銷售的事實。為了進一步證實產品作為疫情用品銷售的危害性,該局協調河南省醫療器械所開通疫檢驗綠色通道,對該產品以“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進行技術檢驗,鑒定該產品是否符合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的標準。2月27日,該局收到省醫療器械所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被檢樣品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的要求,其中不合格項為口罩帶、細菌過濾率(BFE)、通氣阻力”。
【查辦結果】
經查證,當事人涉嫌銷售不符合醫療器械標準的假冒“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共計14萬只,涉案金額41萬元。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案件移交公安前為能夠順利的進入司法程序,辦案人員又與檢察機關相關人員進行了溝通,為了更快更嚴地打擊犯罪行為,最終確定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將案件移送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當前該案件已經順利的進入司法程序。
【案件特點】
(一)該案發生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關鍵時期,口罩防護關乎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假口罩”流向市場可能造成人體健康危害,擾亂市場秩序。因此,市局收到案件高度重視,要求一定辦成鐵案,而且要盡快進入司法程序,以便起到震懾作用。
(二)取證必須扎實,要有嚴密證據鏈。當事人銷售產品為“三無”產品,而且市面上普通口罩亦然可以正常銷售,如果證據不扎實,在起訴中當事人很容易翻供。
(三)體現了司法銜接的重要性。在案件辦理中,辦案人員能夠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溝通研判,使案件辦理和移交比較順暢。在對當事人的微信聊天內容、轉賬記錄及購買者的鎖定調查等證據的獲取中,借助公安機關的手段和能力明顯要比行政機關更有優勢。
【啟示建議】
(一)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密切配合很關鍵。在該案中,行政機關為案件辦理提供了專業知識和技術支撐,公安機關為案件辦理供了偵辦手段,使得案件能夠順利偵破。然后是檢察機關又為案件的定性作出了業務指導。充分的顯示了行刑之間的無縫銜接。
(二)調查取證的方向要準確。該案件的辦理因所售產品比較特殊,如果取證不扎實,過后當事人很容易翻供,使得案件半途而廢或者刑事案件辦成普通的行政處罰案件。
(三)取證的時效性非常重要。該案中,合法與不合法幾乎只存在于當事人一念之差,公安機關第一時間控制了現場及相對人,緊接著就進行了案情分析研究、調查取證,沒給當事人反悔的時間,體現了辦案的快、準、穩。另外,在疫情防控期間能夠順利的辦理一件涉刑案件,對不法經營者起到很好的震懾作用。
建議:在該案的辦理中,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聯合辦案,辦案中能夠針對案件進行分析研判,使案件辦理少走了很多彎路。因此互相之間互通有無、密切配合非常關鍵,另外,公安機關的能提前介入更有利于取證。希望這種辦案模式今后能夠成為常態化、制度化。
(承辦人員:河南省駐馬店市市場監管局譚家群 趙衛鵬)
(責任編輯:張可欣)
右鍵點擊另存二維碼!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33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京)字082號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3089號 京ICP備17013160號-1
《中國醫藥報》社有限公司 中國食品藥品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