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藥監局聯手發聲:禁止制造容貌焦慮!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王曉冬) 不論是兒童化妝品還是特殊化妝品、普通化妝品,只要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發布化妝品廣告;也不論是廣告發布者、經營者、代言人,還是為廣告發布提供便利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公共場所管理者等,今后都要牢記化妝品廣告“紅線”:禁止制造容貌焦慮,禁止使用醫療用語、禁止虛假宣傳、禁止標注“食品級”“可食用”!
6月27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發布《北京市化妝品廣告發布指引》(以下簡稱《發布指引》),讓消費者能夠獲得更多真實、準確、合法的化妝品信息,營造良好消費環境,發揮廣告對化妝品行業發展的助推作用。
《發布指引》要求化妝品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涉及功能、性能或者銷量方面數據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如,宣傳“溫和無刺激”的,適用于敏感皮膚、無淚配方的,應具備功效宣稱的評價試驗證明,通過人體功效評價試驗、消費者使用測試或者實驗室測試等方式,進行功效宣稱評價。
《發布指引》列出負面清單,禁止發布未經注冊、備案等化妝品廣告,禁止虛假宣傳、使用醫療用語、制造容貌焦慮等內容。牙膏功效宣稱應經評價。對兒童化妝品廣告按年齡限制功效宣傳,禁止標注“食品級”“可食用”、非兒童化妝品不得暗示適用兒童等。
《發布指引》構建了全鏈條主體責任體系,厘清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分別承擔的責任。如,規定廣告代言人應年滿10周歲且使用過該化妝品;為兒童或者異性用化妝品代言的,應當由廣告代言人近親屬充分、合理使用該化妝品;
同時,強化了兒童群體保護。按年齡(0-3周歲、3-12周歲)細分兒童化妝品功效宣傳限制,禁止標注“食品級”等易誤導內容,規范兒童化妝品標志“小金盾”的使用;
兩部門提醒相關從業者三點:
——《發布指引》整合了現行化妝品及其宣傳管理規定,從業者務必關注涉化妝品新規,如原料使用、功效宣稱分類目錄等,及時掌握動態,確保廣告活動合法合規,規避違法風險。
——《發布指引》雖明確了廣告活動相關主體責任,但經營過程中易出現職責不清的情況。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代言人應加強溝通,形成書面協議,廣告主提供功效證明材料,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確廣告審核流程標準等,讓廣告各環節責任清晰。
——兒童化妝品廣告要嚴格遵守年齡對功效宣傳的限制,深入審查廣告創意、文案、畫面,不應誤導兒童化妝品可食用,全方位保障兒童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宋莉)
右鍵點擊另存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