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有義務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進行調查嗎?
【法律條文】
第一百零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案例解讀】
2016年12月,很多消費者在購買了一家生產火腿的企業所售出的火腿之后,出現了中毒的現象。當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得到消息之后,馬上對該企業開展調查。在詢問該公司相關信息時,該公司都說不知道,聲稱其一直是嚴格按照標準進行生產的。該企業不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行為導致相關部門無法開展調查工作。該企業的做法對嗎?
【我要提問】
企業有義務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進行調查嗎?
【專家說法】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由此可知,在相關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時,企業必須配合相應的調查工作,如果不予配合,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且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因此,該公司必須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句話點評】
如果企業不依法履行相關的義務,則很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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