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舉報其所在單位后,該單位有權將其開除嗎?
【法律條文】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yè)的,該企業(yè)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對舉報人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承擔責任。
【案例解讀】
小紅是某食品公司的一名員工,該公司主要生產(chǎn)各種熟食,并在生產(chǎn)之后進行真空包裝。2016 年年底,由于公司的業(yè)務量增多,為了能夠按時完成訂單,滿足客戶的需求,該公司便開始簡化生產(chǎn)食品的流程,生產(chǎn)出來的食品沒有經(jīng)過檢驗合格就馬上被運送給各個客戶,流向市場。小紅覺得公司這樣做對消費者不負責任,很可能會導致食品安全問題。于是她向公司負責人提出自己的想法,但該負責人不僅沒有采納她的建議,而且還訓斥了她。小紅無奈,便向當?shù)氐氖称繁O(jiān)管部門舉報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后來,相關部門對該公司做出了處罰決定,并要求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生產(chǎn)食品。當該公司知道是小紅舉報之后,便與她解除了勞動合同。該公司的這種行為正確嗎?
【我要提問】
職工在舉報其所在單位后,該單位有權將其開除嗎?
【專家說法】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yè)的,該企業(yè)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由此可知,有關部門應該對舉報人的信息進行保密,即便是舉報人所舉報的是自己的工作單位,該單位也不得以此為由開除舉報人。在本案例中,該公司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能因為小紅的舉報行為而將其開除。同時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該公司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句話點評】
我國法律規(guī)定要求相關部門對舉報人的信息進行保密,即便企業(yè)知道是自己的員工進行舉報的,該企業(yè)也不能以此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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