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監管部門有權查閱涉案企業的相關材料嗎?
【法律條文】
第一百一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案例解讀】
2016年9月,一家生產蘋果汁企業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很多消費者在喝了其生產的蘋果汁后出現了嘔吐等現象。后來,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對該企業的產品展開了調查。在調查的過程中,當地的食品監管部門需要查閱該企業的相關票據、賬簿等情況。然而,當食品監管部門要求該企業出示相關的材料時,該企業的工作人員認為賬簿等這些資料屬于公司的秘密,如果出示這些資料很可能會損害公司的利益,因此,拒絕了監管部門的要求。該企業的做法對嗎?
【我要提問】
食品監管部門有權查閱涉案企業的相關材料嗎?
【專家說法】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由此可知,法律賦予了食品監管部門查閱涉案企業相關資料信息的權力,當監管部門進行查閱時,企業不得拒絕。本案例中,該公司拒絕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查閱其賬簿、票據等情況的行為是不合法的。該公司應該依照規定向監督管理部門出示相關的資料,對食品督管部門的工作予以配合。
【一句話點評】
食品監管部門在執行任務、依法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相關的企業應該予以配合,及時提供監管部門所需要的相關材料。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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