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能否生產經營根本不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品”?
【法律條文】
第七十五條 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產。
【案例解讀】
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 年1 月推出了一款讓女人更具魅力的新型產品,該產品宣稱能有效調節女性內分泌,平穩經期,并且能夠有效遏制女性更年期激素紊亂、面生痤瘡等問題。為了提高該產品的知名度,該公司邀請了某著名女星代言。一時之間,該產品異常火爆,吸引了很多女性消費者,經常是供不應求。后來,有營養學家對該產品的功效表示懷疑,并將該產品拿到專業機構檢測,最后發現該產品根本不具備任何保健功能,更不存在其所宣稱的一系列產品功效,只是一般的普通食品。該公司的這種做法對嗎?
【我要提問】
企業能否生產經營根本不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品”?
【專家說法】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生產商必須嚴格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來生產經營保健食品,否則就是違法行為。本案例中,該公司將一般的普通食品通過虛假廣告包裝成保健食品,實際上根本不具備其所宣稱的保健功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該公司生產經營根本就不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品”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一句話點評】
生產者在生產保健食品時,其所稱的保健功能必須具有科學依據,不得杜撰和編造,更不得夸大產品功效或者生產對人體有危害的保健食品。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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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能否生產經營根本不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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