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預包裝上的標簽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法律條文】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解讀】
蘇某在當地一家超市購買了1 箱新西蘭進口的奇異果,其產品外包裝入庫標簽標示:“到貨日期:2015 年5 月1 日”,價格標簽標示:“生產日期:2015 年5 月1 日”。后蘇某再次在該超市購買了4 箱新西蘭進口的奇異果,外包裝入庫標簽標示:“到貨日期:2015 年5 月7 日”,而價格標簽標示:“生產日期:2015 年5 月9 日”。于是蘇某以超市未用中文正確標識產品生產日期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超市退還貨款,并給予3 倍價款賠償。
【我要提問】
食品預包裝上的標簽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專家說法】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涉案產品系經裝箱包裝進行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外包裝上用規范的中文準確、清晰的標識品名、產地、生產日期等法定內容。但本案例中,該商品標識的到貨日期早于生產日期,或者與生產日期相同,明顯不符合生活常理,屬于未明確、清晰標注生產日期的情形。該超市作為銷售者雖然對涉案產品的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等進口手續進行了查驗,但未能對存在明顯遺漏中文標識的情形予以審查。同時,該超市在應當知曉產品生產日期的情況下,仍然在價格標簽上錯誤標識生產日期,其行為已構成欺詐。人民法院遂判決該超市向蘇某退還貨款,并給予3 倍價款賠償。
【一句話點評】
食品標簽上的所有內容必須具備相關法律中所規定的全部內容,否則不得進行生產銷售。
(責任編輯:齊桂榕)
右鍵點擊另存二維碼!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33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京)字082號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3089號 京ICP備17013160號-1
《中國醫藥報》社有限公司 中國食品藥品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