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中能否涉及治療和預防疾病嗎?
【法律條文】
第七十三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案例解讀】
某食品公司由于產品單一,缺乏創新性,導致庫存積壓過多,損失嚴重。2016年9月,該公司開始進行產品創新,考慮到人們對養生方面非常重視,于是決定生產一種具有身體保健功能的飲料。在該產品正式流入市場之前,該公司為了加大噱頭,增加吸引力,自行印制了宣傳冊,大肆宣揚該飲料具有調節血糖、血脂,預防腸道疾病的功效。很快,該公司引起了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注意力,經調查鑒定后,發現該飲料產品雖然具有一定的調節血糖作用,但并沒有像產品宣傳的那樣神奇。該公司的行為對嗎?
【我要提問】
食品廣告中能否涉及治療和預防疾病嗎?
【專家說法】
虛假、夸張的廣告宣傳充斥著我國的食品市場,這類廣告無視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常常為了謀利而擅自宣傳其產品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我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廣告做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即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本案例中,該公司不僅過分夸大了食品的功效,具有虛假宣傳的性質,而且其本身利用預防疾病的噱頭進行宣傳的行為也違反了法律規定,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目前,食品生產或銷售者違反法律規定進行宣傳的一般有以下3類情形:1. 食品廣告中含有絕對化語言或意思表示,如最優質、最先進工藝、極品等;2. 食品廣告中直接或間接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借由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該食品的治療功能;3. 普通食品宣傳保健功能,借由宣傳某些成分,明示或暗示該食品的保健功能。因此,各食品生產和銷售者對食品的宣傳,應該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認真辨別,理性看待食品廣告。
【一句話點評】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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