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還會受到處罰嗎?
【法律條文】
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解讀】
李某在一個小區里經營了一家水果店,他經常從該縣的農民那里直接進貨。進貨時李某都會進行必要的食品進貨查驗記錄。2016年7 月,王某從李某的水果店購買了獼猴桃,吃了之后出現嚴重的腹痛,于是王某找到當地的有關部門,要求李某進行賠償,李某覺得很委屈。后來,工商部門進行檢查時,發現李某有相關的進貨查驗記錄,便對其做出了免于處罰的決定,但是責令其賠償王某500 元的賠償金。
【我要提問】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還會受到處罰嗎?
【專家說法】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例中,李某雖然免于了行政處罰,但是對消費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句話點評】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但對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消費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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