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經營者應該受到怎樣的處罰?
【法律條文】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
【案例解讀】
2016年4月,肖某和他的好朋友杜某創立了一家食品公司,主要生產1周歲到3周歲之間的兒童食品,其主要包括小饅頭、蔬菜餅干等有利于兒童成長的食品。但是肖某的公司在10月接到50個消費者的投訴,說他們生產的蔬菜餅干有問題,由于公司剛成立不久,肖某覺得公司不能承擔高額的賠付,所以,肖某在和杜某商量之后打算更改公司名稱和地址,讓消費者找不到該公司。天網恢恢,同年12月,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最終還是找到了肖某,查實了他的違法行為,給予肖某50萬元的罰款,并責令停產。
【我要提問】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經營者應該受到怎樣的處罰?
【專家說法】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本案例中,肖某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行為明顯是違法的,應受到法律的懲處。
【一句話點評】
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應該積極應對,否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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