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膳”的說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嗎?
【法律條文】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案例解讀】
2017年3月,某食品公司欲推出一款新的飲料,為了打開該飲料的市場,樹立品牌,該公司聘請某當紅明星擔任代言人。為了提高銷售量,該公司在這款飲料中添加了人參、百合、阿膠等數10種物質,并在廣告中進行大力宣傳,稱這種飲料中添加了數10種中藥材,具有活血化瘀、舒通經絡、提高免疫的功效。因該公司成功抓住當下消費者注重養生的心理,所以這款飲料深受消費者的喜愛,大受好評。但有的消費者對此“藥膳”飲料提出了異議。他們不知道此做法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我要提問】
“藥膳”的說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嗎?
【專家說法】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這些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也就是說,公司或企業可以銷售具有藥用價值的食品、飲品,但是這些“藥膳”中添加的物質種類需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得將法律禁止食用的物質加入到這些“藥膳”中。
【一句話點評】
“藥膳”中添加的物質種類需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得將法律禁止食用的物質加入到這些“藥膳”中。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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