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病死豬肉應受到怎樣的法律制裁?
【法律條文】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解讀】
老王以販賣豬肉為生。自2016 年3 月開始,該地因爆發瘟疫,很多村民家里的豬病死了,不得以就地深度掩埋了豬的尸體。在老王看來,這些死豬有著巨大的經濟利益,如果從這些農戶手里低價買來死豬,自行進行屠宰分割后,再以正常豬肉的價格賣出去,不到一年的時間就可以發家致富。于是老王從當地大型養殖戶李某手中收購了一百多頭死豬,請屠夫進行屠宰后,運到菜市場賣給多名小攤販,同時老王還以低廉的價格和多家餐館達成了長期供貨協議。據統計,到案發為止,老王共獲利20 萬元,給當地的食品安全秩序帶來了很大的危害。老王的這種行為應受到怎樣的法律制裁?
【我要提問】
銷售病死豬肉應受到怎樣的法律制裁?
【專家說法】
食用病死豬肉對人體的危害極大,人一旦吃了含有超標的有害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污染物的豬肉,就有可能患上口蹄疫、寄生蟲病等疾病。因此,國家對病死畜禽要求做到不準宰殺、食用和販賣。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也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對此類違法行為做出了具體的懲處規定。
【一句話點評】
我國法院在判處生產銷售病死豬肉犯罪案件時,強化打擊力度,對造成人體健康嚴重危害以及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嚴懲。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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