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案說法|藥店銷售蟲蛀中藥飲片,如何定性?
案情
2024年11月,A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稱,B藥店銷售的中藥飲片大黃有蟲蛀現象。經現場核查,該情況屬實。B藥店于2023年12月從某藥業有限公司購進該批中藥飲片大黃,購入價格為10元/包(250g),售價0.08元/g。銷售記錄顯示投訴人購入20g,現場核查時剩余36g。
為確認該大黃飲片的質量,執法人員將剩余同批次飲片送藥品檢驗機構檢驗。報告顯示,送檢的中藥飲片性狀不符合規定。執法人員遂判斷該批次中藥飲片大黃為劣藥。經統計,該藥店已售出加待銷售的蟲蛀中藥飲片大黃合計56g,違法貨值4.48元。
分歧
對于如何定性B藥店行為,執法人員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中藥飲片是由中藥材炮制而來,蟲蛀是中藥材作為植物屬性所天然帶有的缺陷,不會影響中藥飲片的安全性、有效性。針對B藥店銷售蟲蛀中藥飲片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生產、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應先行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種觀點認為,B藥店銷售蟲蛀中藥飲片存在無主觀過錯可免責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十五條:“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B藥店只要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應當在沒收涉案蟲蛀中藥飲片后,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第三種觀點認為,本案涉案貨值金額很小,僅4.48元,且藥店售出的中藥飲片已追回,未造成危害后果;事件發生后,藥店也及時進行了整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B藥店可不予行政處罰。
辨析
筆者認為,結合《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GSP)和裁量權規范行使的要求,上述三個觀點均不成立。
中藥飲片被蟲蛀不適用《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首先,藥品GSP第一百六十條規定:“企業應當定期進行衛生檢查,保持環境整潔。存放、陳列藥品的設備應當保持清潔衛生,不得放置與銷售活動無關的物品,并采取防蟲、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藥品。”中藥飲片被蟲蛀,屬于藥品經營企業防蟲措施不到位,導致藥品被污染的情形。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中的規定,被污染的藥品應認定為劣藥。
其次,《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針對的情形是“生產、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立足點是藥品標準,其對應的劣藥認定情形是《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中“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和“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無關“被污染的藥品”劣藥認定情形。
此外,中藥飲片被蟲蛀已經影響到藥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由此可見,蟲蛀現象與藥品保管不當密切相關,直接關系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銷售蟲蛀中藥飲片不適用《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免罰情形
《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國家藥監局發布的《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一般應當認定為符合《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充分證據”:(一)進貨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貨單位生產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供貨單位銷售人員授權委托書、產品注冊或者備案信息、產品合格證明、銷售票據等證明真實合法;(二)產品采購與收貨記錄、入庫檢查驗收記錄真實完整;(三)產品的儲存、養護、銷售、使用、出庫復核、運輸未違反有關規定且有真實完整的記錄。
從調查情況來看,B藥店提供了供貨單位的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銷售票據、產品檢驗報告單、采購與收貨記錄、入庫檢查驗收記錄等材料,證明B藥店進貨渠道合法且已履行進貨驗收義務。但是,B藥店仍出現中藥飲片被蟲蛀的問題,說明其在貯存、養護階段出現了實質性問題。同時,B藥店在銷售階段也存在問題,根據藥品GSP第一百六十二條:“企業應當定期對陳列、存放的藥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拆零藥品和易變質、近效期、擺放時間較長的藥品以及中藥飲片。”B藥店未執行相關規定,也未對有質量問題的中藥飲片及時撤架,最終導致問題的發生。因此,B藥店的行為符合《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中的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但不符合第(三)項規定,不能認為其具有“免除處罰”的充分證據。
根據情節可以依法減輕行政處罰
2025年3月,A縣市場監管局向B藥店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其后,B藥店向A縣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辯,表示已經主動處置并積極整改,且系初次違規,情節輕微,未造成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希望免除行政處罰。
A縣市場監管局認為,對于B藥店銷售蟲蛀中藥飲片的行為,在沒有具體細化的裁量基準的情況下,可以套用《行政處罰法》的原則性規定,如果已經有了細化的裁量基準,就應當嚴格按照裁量基準分檔次地進行減輕或免除處罰。
由于B藥店位于福建省,根據2024年6月福建省藥監局發布的《福建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和《福建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基本符合《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五條的規定,但不適用免除處罰的,根據符合情況,影響產品質量的程度,確定適用減輕處罰的檔次,如:符合第(一)、第(三)項的,可以適用減輕一檔;符合第(一)、第(二)項的,可以適用減輕二檔;僅符合第(一)項的,適用減輕三檔。B藥店的行為剛好符合第(一)項和第(二)項,但不符合第(三)項,應當適用減輕二檔進行裁量,即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3~7倍罰款,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綜上所述,首先,中藥飲片被蟲蛀屬于藥品被污染的情形,已經影響到藥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其根源就在于藥品經營企業沒有切實履行藥品質量管理義務;其次,藥店銷售蟲蛀中藥飲片違反了《藥品管理法》和藥品GSP的相關規定,在貯存、銷售環節存在明顯過失,即使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也不能免責;最后,根據藥店履職情況和影響藥品質量的程度,辦案單位應積極適用各級藥監部門發布的裁量規則和裁量基準,選擇適當的幅度進行行政處罰。
最終,A縣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藥店銷售蟲蛀中藥飲片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中的規定,構成銷售劣藥的行為,應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考慮到涉案藥品貨值金額小,當事藥店能夠提供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相關證據,應酌情適用《福建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銷售劣藥處罰條款中的“減輕二檔”,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作者:福建省羅源縣市場監管局 黃功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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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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