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刑雙向銜接?嚴打藥品違法犯罪
藥品安全不僅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更關涉國家安全。藥品行刑銜接作為維護藥品全鏈條安全的重要環節,直接決定著依法打擊藥品違法犯罪的成效和力度。
管窺藥品執法司法實踐,藥品行刑雙向銜接涉及的銜接主體多,銜接內容豐富,程序復雜多樣,雙向銜接中還存在較多問題,需要從維護藥品安全的高度暢通雙向銜接。
法律基礎
為暢通藥品行刑銜接,2015年12月,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印發《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2023年1月,國家藥監局、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等部門聯合印發《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藥品行刑銜接辦法》)。行刑銜接不僅包括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銜接,還包括公安司法機關向行政執法機關移送行政處罰案件的反向銜接。但相關法律法規多以正向銜接為主,反向銜接雖有涉及,也僅寥寥數語。例如,《藥品行刑銜接辦法》第四條規定,藥品監管部門依法處理不追究刑事責任、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已給予刑事處罰,但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強調,要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雙向銜接制度;2023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推進行刑雙向銜接和行政違法行為監督 構建檢察監督與行政執法銜接制度的意見》,對檢察領域的行刑雙向銜接作出初步制度構建;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行刑反向銜接工作指引》,進一步對檢察領域反向銜接作出全面明確規定。
瓶頸制約
實踐中,藥品行刑雙向銜接還存在有待進一步梳理和解決的問題。
一是藥品行刑雙向銜接的內涵尚未實現全覆蓋。從現有關于雙向銜接的規定來看,多認為雙向銜接只包括正向銜接,即行政執法機關向刑事司法機關移送案件;而反向銜接是指刑事司法機關向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除了對違法主體施以普通行政處罰,還在四項條款中增加了10種予以拘留處罰的情形,這意味著存在行政處罰與拘留、刑事處罰之間更加復雜的雙向銜接。
二是藥品行刑雙向銜接的程序規定缺位。程序規定的缺失,導致執法與司法實踐中缺乏暢通雙向銜接可操作的程序法依據。從現有法律規范來看,針對藥品正向銜接的程序規定較為全面,針對反向銜接的程序規定較少;針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程序規定較為全面,針對行政執法、行政拘留、刑事司法銜接的程序基本空白。
三是藥品行刑雙向銜接多環節不暢。一方面,反向銜接梗阻。雖然應然狀態應存在大量反向移送的案件,但因諸多案件“掛”在公安司法機關,既無法結案也無法撤案,致使大量案件無法予以行政處罰。另一方面,以拘留為中心的雙向銜接被擱置。在執法與司法實踐中,尚未形成行政處罰與拘留間的有效雙向銜接機制,拘留與刑事處罰間的銜接亦缺乏,行政處罰、拘留、刑事處罰三者之間的交叉雙向銜接也就無從談起。
四是藥品案件的實體定性制約雙向銜接。藥品案件中無論是假藥、劣藥的認定,妨害藥品管理情形的認定,還是涉嫌犯罪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以及主觀故意的認定,行政違法中“情節嚴重”的認定都存在爭議。不同的部門、不同的地區,甚至不同的辦案人員對同一案件事實的認知都存在較大差異。如此一來,對于違法行為的判定標準以及處罰程度的認定容易產生分歧,進而制約行刑雙向銜接。
解決路徑
完善藥品行刑雙向銜接,可從以下四個方面考慮。
首先,實現藥品行刑雙向銜接內涵的全覆蓋。在國家日漸重視行刑雙向銜接的背景下,可對藥品行刑雙向銜接的內涵予以擴展并實現全覆蓋。即明確藥品行刑雙向銜接是包括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雙向銜接,行政處罰與拘留、刑事處罰雙向銜接在內的完整銜接體系。
其次,構建藥品行刑雙向銜接程序全規范。對于現行《藥品行刑銜接辦法》對反向銜接以及行政執法與拘留、刑事司法的銜接程序未作明確規定,可緊貼藥品雙向銜接內涵的拓展,從銜接的程序上作出全面規制,特別是對反向銜接,以及行政執法、刑事司法中可能涉嫌拘留的適用,從程序上作出規制。
實現藥品行刑雙向銜接內涵的全覆蓋和程序的全規范是基礎。在此基礎上,針對反向銜接以及行政執法與拘留和刑事司法的雙向銜接存在短板的問題,還應進一步暢通藥品行刑雙向多環節銜接。可以暢通雙向銜接為理念,對行刑銜接工作辦法予以重構,重點在于反向銜接和行政執法、刑事司法與拘留的銜接機制構建,打通雙向銜接的通道,實現全鏈條打擊危害藥品安全的行為。
此外,還要依法破解藥品實體定性難題。定性爭議是制約藥品行刑雙向銜接的核心問題,也是全鏈條監管中以懲罰促監管保安全的關鍵環節。行政執法中對“情節嚴重”的定性爭議只能依靠法律來破解,即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等來實現。一方面,建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進行修訂,對假藥、劣藥的認定,涉罪和行政執法中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作出明確規定;另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確立的理念對藥品司法解釋予以再次修改完善。
全鏈條維護藥品安全需要對危害藥品安全的行為予以全鏈條打擊。行政處罰、拘留、刑事處罰是打擊危害藥品安全行為的法律重器。為此,還應堅決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雙向銜接制度”的要求,全力維護藥品全鏈條安全。
(作者系北京警察學院教授、國家藥監局高級研修學院特聘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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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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