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視角看醫藥企業并購中的知識產權風險管理—— 技術類知識產權盡職調查至關重要
3月,美國一樁生物制藥公司間的商業秘密侵權案引發了醫藥界的廣泛關注,也為計劃開展并購的企業敲響了警鐘。
技術類知識產權的盡職調查是并購交易中抵御風險、釋放價值的重要手段,對交易方案的設計有極大影響。企業需將知識產權盡職調查嵌入并購的法律盡職調查流程,方能剝離“名義資產”泡沫,捕獲真正的技術紅利,在創新浪潮中穩立潮頭。
明確保護形式?調整調查重心
技術類知識產權通常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由于保護形式不同,知識產權的權利取得方式、保護期限、侵權判定標準等均存在差異,后續調查的方向和風險識別邏輯也存在不同。因此,在知識產權盡職調查中,首要工作是確定目標公司的知識產權保護形式。
整體而言,在技術類知識產權中,由于專利、登記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具有明確的權利外觀,可通過查詢授權和登記信息進行核查,確定該類知識產權清單的過程更為直接、快捷。但醫藥并購中可能涉及的商業秘密、尚未公開的專利申請、未登記的計算機軟件等并沒有明確的權利外觀,對其核查更容易被忽視。
實踐中,部分行業因技術迭代快、不滿足專利申請條件或不適合申請專利等原因,對本行業的技術信息更多采用技術秘密進行保護。因此,有必要針對不同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特點調整盡職調查的重心。
以材料行業為例,由于材料性能高度依賴原材料和制備工藝,如納米材料精準制備技術、生物基材料綠色合成技術,多采用“基礎專利+商業秘密”雙重保護模式。針對材料行業的并購交易,在梳理知識產權清單時,僅專注目標公司的專利而忽視技術秘密排查,可能導致交易標的未涵蓋目標公司的核心知識產權。
開展權屬排查?確保交易可控
在并購交易的知識產權盡職調查中,權屬判斷是確保交易合法性與無形資產可控性的核心環節。由于公司大多通過專利及商業秘密形式保護其核心技術,實踐中針對這兩類知識產權權屬的排查也至為關鍵。
專利權屬及限制排查
專利的法定權屬雖以登記機關公示信息為準,但實務中常因歷史研發合作、職務發明爭議或權利流轉瑕疵而暗藏隱患。對于專利的核查需穿透登記信息,追溯權利歸屬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第一,在初步確定目標公司專利清單后,還需要核查目標公司專利權的取得方式(自行研發、合作/委托開發、轉讓等),審查技術開發合同、轉讓合同等材料,以核查權利來源是否清晰有據。必要時,可要求目標公司出具專利權屬聲明書。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員工在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歸屬于原單位所有。因此,如果目標公司的專利和專利申請中的發明人存在從原單位離職1年內作出發明創造的情形,應當結合專利申請研發歷程、員工背景、入職時間等情況,確認該專利是否屬于原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
第三,在并購交易的知識產權盡職調查中,審查專利保護期限是評估專利資產價值與風險的重要環節,其原因在于專利保護期限很大程度決定專利資產價值,剩余保護期越短,獨占市場時間窗口越窄,保護期屆滿后技術進入公有領域會導致技術壁壘失效。若目標專利臨近到期或已失效,其商業價值可能將大幅縮水。
第四,實踐中,目標公司可能通過專利質押、許可等方式進行融資或商業運營,在盡職調查階段需重點關注以下事項。一是質押可能導致專利在債務違約時被處置,影響資產穩定性;二是許可可能限制專利的使用范圍或收益分配,如獨占許可會排除目標公司自行實施專利的權利;三是未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存在法律爭議風險;四是如果目標公司是專利的許可使用人,需關注許可方式、地域、期限、許可使用的產品類型、是否可以分許可等問題。
商業秘密權屬排查
相較于專利的公示性特征,商業秘密的權屬本質體現為“合法控制”,其核心在于企業是否合法獲取并通過合理保密措施維持信息的秘密性。
對商業秘密權屬的盡職調查較大程度依賴于目標公司主動披露的信息,包括商業秘密的權利來源、具體內容、保密措施等。
針對商業秘密權屬,通常要結合職務成果、合作/委托開發、許可等多種情形綜合判斷權利來源,注意公司與員工、合作/委托/受托/許可等主體間的權利制約,并關注員工流動可能帶來的商業秘密權屬爭議。
實踐中,目標公司的商業秘密權屬排查需要關注以下兩種風險場景。
第一,高校和科研院所技術成果轉化的問題較為復雜。各個高校和科研院所對于技術成果轉化的政策不同,可能存在技術成果歸屬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員或科研人員參與或創立的公司等多種情形。而且在實踐中,對于商業秘密這類沒有權利外觀的知識產權,即使存在相應的轉化協議,也需要關注協議中是否涵蓋了包括商業秘密在內的全部技術成果。
第二,在人工智能、生物醫藥、芯片、新材料等技術密集型行業,研發周期長、技術復用性強,因員工流動引發的商業秘密權屬爭議頻發。若目標公司核心技術人員貢獻的技術與其在原單位的技術研發具有高度相關性,則需要綜合目標公司技術的來源、研發人員的背景等因素進行盡職調查,避免因權屬問題影響并購目的的實現。
研判侵權風險?調整交易方案
技術類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是盡職調查的核心,包括審查目標公司當前是否存在已判決或正在進行的訴訟,未來是否存在涉訴可能以及一旦涉訴可能給目標公司帶來的影響。具體包括以下兩方面。
第一,專利自由實施分析(FTO)是企業在產品研發、上市前規避專利侵權風險的核心環節。其本質是通過系統性排查確認目標技術或產品在特定地域范圍內實施時,是否落入第三方專利的保護范圍。這一過程需結合技術特征比對、法律狀態分析及市場布局綜合判斷。
第二,商業秘密侵權風險排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商業秘密的來源審查,避免目標公司的技術侵犯其他主體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的保密措施審查,確認目標公司是否采取了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避免商業秘密失泄密事件的發生。如目標公司的多名核心技術人員來源于行業內領先企業,需特別關注是否存在商業秘密侵權的風險。
對于盡職調查中發現的知識產權風險,投資方可以根據對標的資產價值的影響程度,來設計不同的交易方案。例如,對于有重大侵權風險的,實施業務剝離或者在風險解決前不實施交割,有些甚至直接放棄交易;對于可能存在風險或無法查清的情形,設定保障責任,通過交易違約或賠償責任進行保障。
評價項目價值?關注發展前景
除了以上盡職調查事項,技術類知識產權的盡職調查還應關注以下兩方面。
知識產權布局完善性及專利先進性審查
知識產權布局是目標公司基于自身技術領域、業務方向及發展規劃,通過不同保護形式、在不同地域形成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直接影響目標公司知識產權的整體價值。
核心技術的先進性也是決定公司未來競爭力的重要指標,技術的先進性越高,無形資產的價值越大,未來的商業化也越有前景。
專利申請的授權前景分析
實踐中,考慮到專利授權的不確定性,如果目標公司宣稱某項或多項專利申請是目標公司在相關技術領域的競爭優勢所在,作為投資方需從多維度客觀評價專利申請的授權前景。
(作者:中倫律師事務所 柯愛艷?秦洋?杜瀟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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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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