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案說法|外賣處方藥能否由在線藥師審單?
案情
2024年10月,A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前往B連鎖藥店檢查,發現當事人的收銀臺電腦內保存3份當日“美團平臺”電子處方箋和“糠酸莫米松鼻噴霧劑”“鹽酸莫西沙星片”和“羅紅霉素分散片”等處方藥銷售記錄。經現場詢問,該藥店執業藥師錢某當日休息不在崗,而是由互聯網醫院提供電子處方箋,并由在線藥師審核。
分歧
對于零售藥店由互聯網醫院提供電子處方箋并外賣處方藥行為的定性,執法人員存在三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外賣處方藥不合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第十二條規定,處方藥只準在專業性醫藥報刊進行廣告宣傳。如果處方藥可以在外賣平臺銷售,那么不僅執業醫師的處方難以據實開具,且平臺處方藥的信息詳情頁面對藥品包裝進行展示也構成廣告宣傳,從而違反了上述規定。
第二種觀點認為,外賣處方藥合法,任何執業藥師均可在線審單。根據《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與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簽訂協議,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方審核調配。只要藥店與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簽訂了協議,在出具電子處方后,就可以由電子處方的提供單位、平臺方或其他公司派出執業藥師,代為審核電子處方。本案B連鎖藥店提供了母公司某大藥房連鎖股份有限公司與廣州市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互聯網醫院合作協議》,由廣州市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下屬的健康互聯網醫院提供電子處方箋,同時派出注冊單位為母公司某大藥房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的執業藥師進行在線審單,符合上述規定。
第三種觀點認為,外賣處方藥合法,非本店藥師在線審單不合法,只有本店執業藥師按執業類別、范圍對處方審核調配才符合相關規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以下圍繞兩個焦點問題展開分析。
外賣處方藥是否合法?
《監管辦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確認了外賣處方藥的合法性,但銷售過程要符合相關規定。
一方面,要嚴格處方審核。《監管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通過網絡向個人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處方來源真實、可靠,并實行實名制?!?/p>
另一方面,要嚴格規范處方藥銷售界面展示。《監管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藥品網絡零售企業在處方藥銷售主頁面、首頁面不得直接公開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簽等信息。通過處方審核前,不得展示說明書等信息,不得提供處方藥購買的相關服務。”
綜上,《監管辦法》通過嚴格處方審核和規范展示處方藥信息,使藥品網絡零售企業達到憑有效處方開具外賣處方藥和不在外賣平臺等大眾媒介開展廣告宣傳的合規要求。本案中,外賣藥店通過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電子處方箋”來確保處方的來源真實、可靠,并將展示的“糠酸莫米松鼻噴霧劑”“鹽酸莫西沙星片”和“羅紅霉素分散片”等藥品包裝上的“成分”“性狀”“ 用法用量”等信息進行淡化處理,代之以“處方藥請在藥師指導下使用”等大寫字樣,符合相關規定。
非本店執業藥師在線審單是否符合規定?
首先,法律規定執業藥師負責本單位處方的審核和調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負責本企業的藥品管理、處方審核和調配、合理用藥指導等工作。”如果執業藥師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一致,則涉嫌違反《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中的規定,即嚴禁執業藥師注冊證掛靠,持證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注冊證,三年內不予注冊……執業藥師個人可能受到撤銷執業藥師注冊證和作為個人不良信息記入系統的處罰。
其次,執業藥師除了只能在注冊單位執業外,還應當嚴格按執業地區、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不得擅自變更。根據《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第九條中的規定,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第三十三條規定,執業藥師應當按照注冊的執業地區、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單位,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不得擅自變更。
本案中,執法人員核對執業藥師注冊證發現,負責在線審單的執業藥師楊某,雖然其執業范圍為藥品零售,但其執業單位為某大藥房連鎖股份有限公司,非當事人B連鎖藥店;執業地區在山東省濟南市,并非當事人所在的A縣;執業類別是中藥學,不包含處方上記錄的“糠酸莫米松鼻噴霧劑”“ 鹽酸莫西沙星片”和“羅紅霉素分散片”等西藥處方藥,因此認定當事人外賣處方藥由在線藥師審單的行為,違反了執業藥師管理相關要求,應予以處罰。
綜上所述,線下藥店通過外賣平臺銷售處方藥,是借助成熟的物流配送體系和平臺的集聚效益來提升經營效益,方便用藥群眾,本質上仍屬于線下藥店的藥品經營行為。對于外賣處方藥的審核調配,事關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用藥安全,藥店不能鉆空子、圖省事,一律外包給互聯網醫院和執業單位不屬于本企業的在線執業藥師,而應當配齊配全本單位執業藥師;切實貫徹執業藥師在崗制度,同步審核外賣處方藥訂單;明確執業藥師不在崗時,暫停線上線下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實現對每一筆外賣處方藥的依法審核調配,以確保用藥安全。
最終,A縣市場監管局認為,外賣處方藥由非本店執業藥師審單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藥品零售企業營業時間內,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未經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審核,不得銷售處方藥。”構成未經依法審核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且B連鎖藥店不是第一次被檢查發現類似行為。2024年12月,A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藥品零售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藥品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藥師或者藥學技術人員管理要求的??紤]到該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對連鎖藥店酌情罰款5000元。
(作者:福建省羅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黃功允)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責任編輯:劉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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