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證據真實性審查?提高行政辦案水平 ——淺析證據真實性判斷在藥品行政處罰中的適用
對證據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判斷,是決定行政機關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也是行政機關能否準確依法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的決定性因素。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從明確審查主體,依法開展審查;避免依據單一,注重相互印證等四方面加強對證據真實性的審查。
明確審查主體,依法開展審查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是對行政處罰證據進行真實性審查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據此,行政機關應當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所認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自然就應該由行政機關對其采納并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的證據進行審查是否真實。
部分省級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發布的相關行政執法證據規范性文件,亦明確對證據的審查主體為行政執法機關。例如,《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取證規則》第三條規定,三省一市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公正、及時地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應當經過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審查,方能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避免證據單一,注重相互印證
證據是再現案件事實的根據,是發現案件事實的線索材料,而案件事實在發生、發展過程中留下的各種線索材料間總會產生聯系,并遵循一定的規律。但因證據材料系通過當事人、第三人提供或執法人員通過執法活動提取、收集而獲得,在此過程中,難免因利益、經驗、執法水平等因素影響而導致證據存偽失真,不能如實反映案件事實。同時,經驗表明,單一的證據無法通過自身自證其真實性,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互相印證。
因此,執法人員在收集、提取、審核證據時,應避免采用單一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如直接證據中的當事人陳述,其陳述內容雖能直接反映案件事件,但人是趨利避害的,其陳述可能為真,也可能為假;若直接采信其陳述而無其他證據印證,可能無法真實反映案件事實,導致在將來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時出現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確認無效等后果。
例如,(2020)川0525行初54號行政判決書顯示,法院判決為:行政機關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古衛醫罰(2020)2號行政處罰決定沒收相關單位320元的違法所得,僅有原告單方陳述,系孤證,且原告當庭不予認可,系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所以,行政執法人員在收集、提取、審核證據時,應盡可能根據案件形成過程中可能留下的各種線索去收集、提取證據材料,用多個證據互相印證其真實性。既要收集、提取、審核言詞類(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又要收集、提取、審核實物類證據(如書證、物證、電子數據等),并在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間形成印證。當然,即使沒有當事人陳述等言詞類證據,如果多個實物證據及其他間接證據能夠互相印證,并排除證據間可能存在的矛盾,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也能認定案件事實。
如上述案例中,即使當事人未陳述其違法行為所獲違法所得,但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第一時間通過病歷、收費記錄、病人證人證言等的收集與提取,既能真實反映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又能真實查實其所獲違法所得,當事人是否陳述對認定事實并不重要。
遵循常識常理,綜合經驗判斷
日常生產生活經驗常識、常理,一般是指一個事件的發生、發展、結束會遵循一定的科學技術原理,遵循一定的科學規律,遵循本行業、本地區的習慣、規則、規范等,同時符合大多數普通人的認知,符合本行業大多數從業人員的認知。
因此,對證據的真實性審查應當從證據所反映的事實是否遵循日常生產生活經驗常識、常理,是否符合大多數普通人及本行業大多數人的常識、常理,是否符合基本的科學技術規律等進行綜合判斷。
例如,某藥品監管部門辦理一起未按照產品技術要求生產一次性醫用口罩案,當事人提供的產品批生產記錄載明該批次醫用口罩的生產量僅為1000余個。案件調查終結,承辦人員提交審核后,審核人員提出,從目前科學技術來看,一臺全自動平面口罩生產設備一分鐘的產量為80~160個,一般一批次可生產3萬~6萬個;當事人一個批次產量僅1000余個,其整批生產時間不足10分鐘,貨值金額不足千元,不符合本行業日常生產經驗常識、常理,也不符合企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基本常識。由此推斷,當事人提供的批生產記錄涉嫌偽造。后執法人員對企業下游購貨單位及相關財務展開調查,查證了該批次產品真實的生產銷售數量,因當事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意圖欺騙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對其違法行為予以從重處罰。
又如,某藥品監管部門在辦理一起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流向不明案件時,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陳述企業流向不明的藥品因系近效期藥品,已被該企業自行銷毀,未流向他處或非法渠道,但未能提供相關藥品已經被銷毀的證據予以證明。案件審核時,審核人員指出,從法律規定來看,代理人與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其所作的陳述系證人證言,對當事人有利,原則上不能單獨作為定案根據,即不能采信當事人藥品被企業自行銷毀的事實。銷毀貨值按企業標示的銷售價格計算近20萬元,即使如此大量的藥品已被銷毀,從企業利益最大化角度考慮,企業亦會在申報所得稅時通過報表載明營業外支出(商品報損)予以抵扣企業所得稅。因此,流向不明的藥品被當事人自行銷毀的陳述并不可信,應進一步通過財務系統、GSP系統查看藥品真實流向。
再如,某省藥品監管部門在辦理某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未按藥品GMP要求生產某口服溶液案件時,發現其出廠檢驗報告書載明收樣日期為某年某月某日,檢驗報告日期為某年某月某日,但兩者之間相差僅3日,即檢驗時間最多僅3日。因該藥品須檢驗微生物限度等項目,按微生物限度檢驗要求時限必須在5至7天內。由此推斷,該檢驗報告書真實性存疑,產品存在未經檢驗即出廠上市的可能。后經檢驗核實,發現該企業存在編造生產檢驗記錄、成品未經檢驗即出廠上市的違法事實,藥品監管部門據此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警惕虛假印證,透過表象看實質
證據真實性審查不但要從形式上審核證據的真實性,更要透過證據的表象,審核證據實質所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這是因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為了逃避處罰或避重就輕,其提供的證據材料雖然形式符合要求并可能形成印證,但是透過證據的表面,會發現其證據間形成的可能是虛假印證,也就是證據存在偽造、變造的可能性,其所證明的內容并不真實。
例如,某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的藥品流通飛行檢查中,發現某藥品批發企業(當事人)從另一家位于西藏的某藥品批發企業購進某藥品,當事人提供了相應的采購發票、清單、物流憑證、付款憑證、銷售記錄、銷售發票、銷售物流憑證等材料,從表面上看均符合GSP及相關法律規定,相互間也能夠形成票、貨、物、款一致的印證。但對上述材料進一步核實后發現,該藥品的生產企業所在地為北京,當事人采購的上游供貨方在西藏,銷售的下游客戶在北京附近的某市。分析來看,當事人繞一大圈采購、銷售藥品,并不符合企業采購、銷售藥品“物流方便、費用最省”的基本常理、常識,其是否存在真實交易存疑,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性也有待考證。后經外省藥監局及相關地市市場監管局協查,查實當事人存在虛構藥品流向、虛開發票、偽造材料等違法事實,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理決定并將有關線索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又如,某藥品監管部門辦理某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銷售劣藥案件時,當事人提供了涉案藥品召回通知書、下游客戶回執單、不合格藥品入庫單、負數發票、退賠憑證等材料。僅從上述材料來看,符合企業已經依法召回藥品的證據材料要求,并能形成印證。但執法人員在清點相應召回藥品、庫存藥品數量,并與藥品生產批量進行核對時,發現存在差異,說明藥品召回可能不徹底。遂通知當事人限期提供其將藥品召回通知書送達下游客戶的具體途徑和方式,并對相關下游客戶展開延伸調查。經調查,發現當事人并未將藥品召回通知書送達下游客戶,即上述所有召回證明材料均為當事人偽造,當事人為了減少退賠損失,并未真實召回藥品。藥品監管部門遂責令當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藥品,并在后續的行政處罰中對其行為予以從重處罰。
延伸閱讀
確保證據真實?認真履行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據此,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先認定案件事實。而要認定案件事實,必須要有證據支撐,用證據來還原、呈現案件事實。
案件事實都是過去發生的事件,在事件的發生、發展、結束等過程中,會留下各種線索、記錄等,這些線索、記錄等就是證據。因此,案件事實的認定,依賴于各類證據材料的呈現與還原。證據越真實、可靠,就越能接近案件的真實情況。
例如,某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使用未經審評審批的原料藥生產藥品,在事件發展過程中,可能會留下相應采購該原料藥的資金往來記錄及財務記賬憑證、出入庫記錄、原料入廠檢驗記錄;投入生產后相應的批生產記錄、批檢驗記錄及相應成品銷售記錄、銷售發票、資金往來憑證與記錄等線索材料;亦可能留存關鍵原料藥及成品的實物。而這些記錄、憑證、實物等就是證據。藥品監管部門執法人員收集、提取的證據越真實、可靠,越能真實還原當事人使用未經審評審批的原料藥生產藥品的違法事實。
因此, 對證據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判斷十分重要。藥品監管部門在藥品行政處罰程序中,對認定事實所需要的證據進行真實性審查是其職責所在。藥品監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可從印證法則、符合常識常理的經驗法則及遵循相應科學技術要求等基本邏輯去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同時,對明顯可疑或違背常識、常理的證據,不但要進行形式真實性審查,還要進行實質真實性審查。
(作者:福建省藥監局 林振順)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責任編輯:劉鶴)
右鍵點擊另存二維碼!
執法實務|建立稽查執法五維坐標系,提升執法精準度
?藥品稽查辦案專業性強、程序復雜,如何從紛繁復雜的法律和事實中抓住核心、理清脈絡?筆者認為,關鍵在于堅持系統思維,構建涵蓋程序、文書、評查、法律、裁量五個維度的稽查執法坐標體系。 2025-09-26 10:49執法實務|厘清證明責任?推進依法行政 ——淺談藥品行政處罰中的證明責任
在藥品行政處罰過程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以行政訴訟中的證明責任分配為主要指引,厘清其在處罰程序、處罰職權、處罰裁量等方面應承擔的證明責任,充分收集證據,并合理應用證據,保證行政處... 2025-09-24 08:49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33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京)字082號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3089號 京ICP備17013160號-1
《中國醫藥報》社有限公司 中國食品藥品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