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GVP | MAH如何健全藥物警戒體系?
5月13日,《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發布,這是我國第一部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是落實新修訂《藥品管理法》國家建立藥物警戒制度最重要的一個配套規范性文件,得到了業內人士的廣泛關注。
《規范》要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和獲準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藥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辦者”),應當建立藥物警戒體系,通過體系的有效運行和維護,監測、識別、評估和控制藥品不良反應及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由此可見,藥物警戒體系是持有人和申辦者開展藥物警戒工作的前提保障。《規范》對MAH如何建立藥物警戒體系提供了清晰的思路與明確要求,提出藥物警戒體系中藥物警戒活動相關的機構、人員、制度、資源等要素應與持有人的類型、規模、持有品種的數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適應,這既充分符合我國國情,又能滿足與國際接軌的需求。
搭好開展藥物警戒工作的“框架”
《規范》明確,MAH應設置合理的組織機構,建立藥品安全委員會,設置專門的藥物警戒部門,明確藥物警戒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從MAH類型來看,有些是藥品研發機構,有些是藥品生產企業,有些是集團公司,有些是集團子公司。不同類型的MAH,其部門設置不同,部門的職責也不同。另外,不同MAH開展藥物警戒工作的方式也有差異,有些自行開展,有些集團總公司統一開展,有些采取委托方式。因此,MAH在設置組織機構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特點,保證藥物警戒工作順暢,內容無遺漏,過程無脫節。
《規范》明確提出設置藥品安全管理委員會,要求該委員會一般由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藥物警戒負責人、藥物警戒部門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等組成。筆者認為,藥品安全管理委員會不是一個虛設的組織,該概念的提出旨在要求MAH有人、有機制、有措施去解決重大風險研判、重大或緊急藥品事件處置、風險控制決策等與藥物警戒有關的重大問題。
奠好開展藥物警戒工作的“基石”
要履行好藥物警戒工作職責,人員與設備資源是核心要素。MAH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藥物警戒活動全面負責,配備人員時應重點考慮人員專業、經驗、能力與工作要求的匹配性,尤其是藥物警戒負責人與藥物警戒專職人員,應當具有醫學、藥學、流行病學或相關專業背景。目前我國有些從業人員甚至為英語、會計專業,這些非醫藥相關專業人員是難以勝任藥物警戒工作的。
《規范》明確,藥物警戒負責人應當是具備一定職務的管理人員。筆者認為,這一點是結合了我國醫藥產業現階段發展情況提出的。藥物警戒負責人應該能充分調動各方資源與人員,在藥物警戒工作中起到掌舵引航的作用。人員數量也是應該重點關注的問題,由于我國的持有人狀況相差甚遠,僅從持有品種數量來看,有些有幾十、幾百個品種,有些可能就幾個品種,甚至一個品種;從生產規模來看,有些年銷售額幾十億、幾百億元,有些幾百萬、幾千萬元,有些則只有幾十萬元。因此,不同MAH配備的專職人員數量會相差很大,能與工作量相匹配即可。
相比GMP的實施,MAH開展藥物警戒的設備資源投入相對較少,包括辦公區域和設施、安全穩定的網絡環境、紙質和電子資料存儲空間和設備、文獻資源、醫學詞典、信息化工具或系統等。其中,文獻資源是MAH收集疑似藥品不良反應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醫學詞典是規范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中的醫學術語和不良反應術語的必要工具,對于信息化的系統雖然未做強制性的要求,但是對MAH收集匯總不同來源的安全性信息進行評價的要求并無差異,至少應采用數據庫、統計分析軟件管理和分析利用好數據。
繪好開展藥物警戒工作的“藍圖”
“寫好你要做的、做好你所寫的、記好你在做的”,這是ISO9000的基本要求,也是制藥行業規范的基本要求,GVP也不例外。因此,《規范》要求MAH應制定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管理制度,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規程。“全面”是指應涵蓋疑似藥品不良反應信息收集報告處置、風險信號識別評估以及風險控制措施等藥物警戒活動;而“清晰、可操作”就是指應符合MAH自身的特點,僅從持有品種的安全風險來看,有些是多年的仿制藥,有些是附條件批準的創新藥,有些是普通的口服制劑,有些是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制劑,風險級別的高低導致對工作的要求會有很大的差別。
總之,制度和規程應能滿足溝通協調、及時發現風險和控制風險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需要,通過制度與規程的制訂和更新,建立起藥物警戒工作機制和工作程序,保證藥物警戒活動的開展有章可循、有據可查。
配好開展藥物警戒工作的 “抓手”
藥物警戒的關鍵活動保質保量完成是MAH落實藥物警戒主體責任的體現。但是,有制度文件并不代表制度文件就適用并符合要求,適用并符合要求的制度文件不一定就能落實。如《規范》規定,MAH應建立并不斷完善信息收集途徑,主動、全面、有效地收集藥品使用過程中的疑似藥品不良反應信息。但是2020年全國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數量達167.6萬份,來自MAH報告僅占3.9%,充分說明我國MAH自主收集報告的意識弱、能力低。此外,如何確保藥物警戒活動的過程和結果能規范記錄,如何確保藥物警戒相關文件和記錄可獲取、可查閱、可追溯等等,均需要依靠質量管理進行約束。
據此,《規范》專設了質量管理章節,要求MAH應當定期開展內部審核,審核各項制度、規程及其執行情況,評估藥物警戒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有效性。《規范》規定了圍繞藥物警戒關鍵活動設置的質量控制指標,如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的合規性、信號檢測和評價的及時性、藥物警戒體系主文件更新的及時性、藥物警戒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情況、人員培訓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情況等等,并要求分解到具體部門和人員抓落實。根據工作需要委托開展藥物警戒相關工作的,相應法律責任仍由MAH承擔,MAH應當定期對受托方進行審計。以上舉措都是通過質量管理保證實現藥物警戒目標,最大限度地降低藥品安全風險,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湖南省藥品審評認證與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鐘露苗)
(責任編輯:陸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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