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帶量采購常態化制度化改革的戰略思考
2021年1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從明確覆蓋范圍、完善采購規則、強化保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健全運行機制五個方面提出了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具體舉措。
常態化制度化建設的戰略意義
“看病貴”一直是我國衛生改革需要解決的問題。2019年我國衛生總費用數據顯示,藥品費用占醫療費用的33.3%,其中循環系統疾病、惡性腫瘤和消化系統疾病的藥費占比最高。截至2020年底已開展三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平均降價54%,每年可節約費用530多億元,近期又將開展第四批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并擴大醫用耗材集采范圍。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和制度化是降低我國藥品費用、推動藥品價格回歸合理水平、提高藥品質量的一項總體規劃,也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一項戰略措施。
2000年起,我國已五次修訂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起國家醫療保障局也已開展四次藥品價格談判工作,形成了動態調整機制。
如何使帶量采購工作形成常態化制度化
(一)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是在國家醫保局統一組織下,依托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建設全國統一開放的藥品公共采購市場。醫療保障部門采用戰略性購買的方式、以量換價、提高采購效率、最終獲得一個合理的藥品價格。2019年由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印發的《關于以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為突破口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提到“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基礎上,堅持市場機制和政府作用相結合,形成以帶量采購、招采合一、質量優先、確保用量、保證回款等為特點的藥品集中采購模式并不斷優化”。依托各地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可以單獨或跨區域聯盟采購,甚至鼓勵探索醫院集團采購、專科醫院聯合采購、醫療聯合體采購等多種方式,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形成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
(二)帶量采購藥品的策略
按照采購金額排序,10%的大品種藥品可以占30%的總藥品費用,30%的藥品可占50%或以上的總藥品費用。如果能做到覆蓋前80%的藥品費用,使Pareto曲線效率最優化,將會使藥品總費用得到有效的管控。
第一批帶量采購中選仿制藥為25個,第二批涉及35個仿制藥和非仿制藥,第三批集采56個品種,根據第四批集采公布的名單將涉及45個藥品。由此可見,四批帶量采購的總計藥品數量也只有200個左右,僅占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不到10%。因此,帶量采購工作還需持續,需要建立起一個常態化的制度,不斷增加聯采的藥品種類。
(三)帶量采購藥品的遴選
國家組織集中采購的藥品品種范圍需要有序擴大。首先,凡是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應該優先遴選;其次,需要擴大臨床必需而銷售金額比較大的藥品品種;第三,需要擴大原研藥價格高于世界主要國家和周邊地區的品種,或這類原研藥已有國產仿制藥,而且差價比較大的,需要通過帶量采購來促進原研藥價格的進一步下降。但對一些尚未納入國家組織集中采購的藥物、用量比較少的藥品或是專科類用藥,則可通過醫院聯盟集團采購加以解決。而對尚處于專利期的創新藥品或獨家產品,需要通過國家組織藥品競價談判的準入渠道,降低藥品價格。積極探索罕見病“孤兒藥”的適宜采購方式作出特殊安排。
(四)帶量采購藥品的監管
通過帶量采購的藥品仍需進一步監管。一是要確保中標藥品的質量和安全性,不能因為價格降低而影響質量;二是不能通過斷供來變相提高價格;三是保證帶量采購的藥物在醫療機構中優先使用,加強醫療機構用藥目錄的管理和規范。對帶量采購工作要及時做好總結評估工作,同時對中標藥品定期做好價格監測。
(五)帶量采購藥品制度的聯動
國家組織藥品帶量采購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一個突破口。實踐證明帶量采購工作對降低藥品費用、提高患者對藥品的可及性、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醫藥工業企業起到了積極作用。鑒于藥品供需雙方的特殊性,藥品需要通過生產、流通、銷售、使用等多個環節,企業生產的藥品需要通過流通渠道進入醫院,經過有資質的醫生開處方,患者才能在醫院或藥店中獲得所需的藥品。而參保的患者只需支付其中一部分自負或自付的費用。因此,需要促進醫療、醫保、醫藥三方聯動。具體來講需要由負責藥品審批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生產的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藥品流通的商務部、負責藥品采購和報銷的國家醫療保障局、負責藥品醫療、生育和工傷使用的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勞動社會保障部聯動起來,統籌協調,才能確保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有序推進。
未來帶量采購制度發展的趨勢
很多藥企為爭奪市場份額,新藥的專利形成單一賣方的壟斷(monopoly)。藥企是價格的制定者,也受到競爭對手價格的影響。醫療保險部門起到第三方支付的作用,由于形成買方的壟斷(monopsony),醫療保險支付方可以根據需要的藥品數量,通過藥品市場的競價,獲得一個比競爭市場上更低的價格,這就是藥品帶量采購的經濟學理論。帶量采購的目的是降低藥價、提高藥品質量、最終提高醫保基金使用的效率。
藥品帶量采購常態化制度化改革需要各省(區市)配套落實,改進結算方式,完善醫療機構的激勵機制,根據地方實際情況,不斷完善政策,調整技術方案,加強信息收集、監測和分析。
藥品帶量采購工作已取得寶貴的經驗。實行“企業自主報價、質量優先、價值導向、需求導向、確保供應、公平競爭”原則;從原有實行單一貨源中標, 轉變成多家中標,讓更多的企業中選;為防止非理性競爭,明確了中標價格差距不應超過1.8倍;招標市場的份額決定于中標的企業數,中標1家可占全國50%的市場份額、2家60%,3家70%,4家80%。由最低價格的藥企首選一個省市的市場,其余中標企業依次輪流選擇。
未來將常態化開展藥品集中采購,不斷擴大藥品集采范圍,堅持“應采盡采”,全面實行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要求,使之成為主導模式,擴大改革效應;探索將臨床療效評價和藥物經濟學評價引入集中采購工作;進一步探索不同方式的藥品帶量采購,如省際聯盟采購、省級帶量采購及醫療集團采購模式;進一步激勵醫院和醫生保證中標藥品的使用、將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作為績效考核的內容之一、保證醫療質量。
帶量采購政策還會有更多的溢出效應,對未中選品種的價格也會產生影響,促其主動申請降價,或對掛網的相關品種按梯度實行降價,保持價格聯動。醫保部門可將中標價格作為參考基準,設立醫保支付價格標準。
總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的公布將會對醫藥服務供給側改革帶來新一輪變化,建立健全藥品供應保障體系,促進我國醫藥衛生體制進一步的深化改革。(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 胡善聯)
(責任編輯:劉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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