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 | 藥品行政處罰中免責條款的適用
案情
2020年5月7日,某省藥監局A檢查分局接到稽查處轉來的《藥品核查函》及本市藥品監督檢驗中心的檢驗報告,稱在省藥監局組織的藥品經營環節抽檢中發現,該市B醫藥批發有限公司經營的枸杞子(標示生產單位:江西C藥業有限公司,批號:190105)不合格,報告顯示:【檢查項目】水分(15.4%)不符合《中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不得過13%”的標準規定,要求分局進行報告送達并依法處理。次日,執法人員送達了檢驗報告,并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詢問,對該公司庫存的剩余涉案藥品查封扣押。B公司立即啟動召回程序。
經查明,B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從C公司購進中藥飲片枸杞子(批號:190105)20kg,單價50元/ kg,購進時索取了C公司成品檢驗報告書,顯示檢驗結論為合格。當日,B公司驗收合格入庫.截至現場檢查時,已銷售12kg,抽檢供樣1kg,庫存7kg,銷售收入720元,另收取市藥檢中心的買樣費60元,共計銷售收入780元。
現場檢查中發現,B公司采購記錄、進貨驗收、出入庫記錄、銷售記錄完整,倉庫存儲條件符合規定要求。該公司懷疑檢驗結果存在誤差,與C公司溝通,C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該市藥檢中心提出復檢申請,經過復檢,結果仍不符合規定。A檢查分局于6月9日立案,向該公司送達復檢報告。B公司向A檢查分局報告,售出飲片早已使用,無法召回,至今沒有收到相關危害或不良后果報告。
分歧
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3款第7項規定,B公司涉嫌銷售劣藥,對這一定性,辦案機構并無異議。因為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生產、銷售劣藥的處罰非常嚴厲,財產罰幅度提高到10~20倍,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罰款數額最低限度為100萬元。所以,對其如何處罰,案件合議時產生了很大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B公司收到不合格報告后,主動配合調查,立即啟動召回程序,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而且該飲片進貨渠道合法,企業在采購中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藥品保管制度,進貨、銷售記錄完整,應當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1款規定從輕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B公司進貨渠道合法,采購查驗、進貨驗收、出入庫管理、銷售記錄完整,沒有證據證明其知道購進的枸杞子為劣藥,應依據現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并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藥、劣藥的,應當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的規定,沒收銷售的劣藥和違法所得,不予罰款。
第三種意見認為,B公司遵守了《藥品管理法》關于藥品經營的相關規定,但對于水分這種很難通過肉眼鑒別的項目,無法要求其在進貨查驗時判斷是否合格,而且水分超標并不大,并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沒有產生危害后果,應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2款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不予罰款。
評析
本案的焦點是新《藥品管理法》實施后,與舊法相配套的《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關于藥品經營企業免責條款能否適用的問題。根據上位法優先于下位法、新法優先于舊法、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應優先適用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然而,在上位法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現行有效的下位法有針對性條款,就談不上與上位法沖突或不一致的問題了,可以適用這一專門規定。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適用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未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條例有關規定,二是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的藥品是假劣藥。《藥品管理法》關于藥品經營的規定主要包括:一是購進藥品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購進和銷售(第五十六條);二是購銷藥品應當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第五十七條);三是應當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藥品出入庫應當執行檢查制度(第五十九條)。《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主要是指第二十六條,關于醫療機構購進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進記錄,與《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經營企業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當事人符合第一個條件的基礎上,就要判斷什么才是“證據充分”,這是免責條款適用的又一要件。《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且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一般應當視為符合《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的“充分證據”,并依據該條規定,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的假藥、劣藥和違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處罰。(一)進貨渠道合法,提供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供貨單位銷售人員授權委托書及審核證明、藥品合格證明、銷售票據等證明真實合法;(二)藥品采購與收貨記錄、入庫檢查驗收記錄真實完整;(三)藥品的儲存、養護、銷售、出庫復核、運輸未違反有關規定且有真實完整的記錄。”
本案中,當事人購進渠道合法,購物發票和記錄、憑證相符,供貨方相關資質檔案齊全,并按規定索取和留存了檢驗合格報告書;系統調取的溫濕度記錄顯示存儲期間溫濕度條件正常。當事人履行了《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的進貨查驗和藥品保管制度。可以,可以推定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所銷售的藥品是劣藥。
第一種意見主張適用銷售劣藥的規定,雖然建議從輕處罰,但自由裁量時沒有考慮當事人具有免責的情形,符合現行有效的《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屬于適用法律不當。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1款規定,即使從輕處罰,按10倍罰款,數額也達到了100萬元,這對履行了法定責任、沒有主觀過錯的當事人來說明顯不公平、不合理,違反了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過罰相當的處罰原則。
第二種意見,主張適用《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依法沒收已查封扣押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從檢驗報告看出,涉案藥品除水分超標外,其他如性狀、鑒別、總灰分、重金屬及有害元素、含量測定、浸出物等檢驗項目均合格;而且當事人履行了法定的進貨查驗和保管儲存等制度要求,無主觀違法故意。因此,建議適用免責條款,這是充分考慮到案情實際,根據違法行為性質、程度、危害、從輕或免予處罰情節等而提出的合法合理建議。
第三種意見,認為B公司銷售不合格的中藥飲片,違反了禁止生產、銷售劣藥的規定,但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建議只給予警告,而不予罰款,這樣雖然對當事人有利,但沒有對此作出認定,缺乏事實依據。藥監部門應當會同相關專家,對是否影響安全性、有效性作出正確、科學、權威的認定。同時,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1款規定,只要生產、銷售劣藥,首先要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第2款規定的對于中藥飲片不符合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形,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理論上應該屬于與第1款“并處”相類似的處罰。因此,該意見缺乏是否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事實依據,沒有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不符合以事實為依據以及公正合理的處罰原則。
綜上,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觀動機、違法事實、違法性質、危害程度和后果、產品的風險性、免予處罰情節等,適用免責條款,作出合法恰當的行政處罰。同時,建議在《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時,繼續納入該條款內容。(張海 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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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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