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CP學習 | 臨床試驗中的安全評價,研究者和倫理委員會應做好這些準備
2020年新版《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的修訂引起業內熱議,其中關于臨床試驗安全性評價的新變化比較多,特別值得關注。新版GCP除強化了申辦者在建立臨床試驗的質量管理體系并優化安全性信息報告的流程等要求外,對研究者在試驗過程中應承擔的安全信息收集、評價和記錄等責任也有了更為明確和細化的規定,這些變化勢必對研究者/研究機構承接臨床試驗、倫理委員會審查臨床試驗的風險等方面帶來新的挑戰。
新藥臨床試驗,特別是創新藥臨床試驗過程中,安全信息的收集與評價是研究者義不容辭的責任,是倫理委員會審查的重要內容。為了迎接新版GCP的到來,研究者、研究機構、倫理委員會需要做好哪些準備呢?
研究者部分——
重視研究者手冊和試驗方案,關注受試者風險
了解臨床試驗風險
新版GCP將“試驗方案”和“研究者手冊”作為獨立的兩個章節進行闡述,它們對臨床試驗的重要性可見一斑。實踐中,試驗方案和研究者手冊是研究者獲取試驗藥物既往研究數據(包括臨床前和臨床試驗)、熟悉試驗流程、遵循試驗要求、把控試驗風險、解釋試驗結果的重要依據。因此,研究者應當按照新版GCP第四章第十六條要求,熟悉申辦者提供的試驗方案、研究者手冊、試驗藥物相關資料信息。此外,新版GCP第六章中提到,試驗方案的研究背景資料應包含對受試人群的已知和潛在的風險和獲益。在創新藥各期臨床試驗階段,研究者通過認真研讀以上資料,與申辦者保持密切溝通,充分了解試驗藥物特性和試驗操作流程,在發生不良事件時,能保證受試者得到妥善的醫療處理,盡可能將受試者的參研風險降到最低。
規范受試者安全性信息報告
新版GCP第二十六條對于研究者的安全性報告要求,相比2003版GCP有了較大改變,值得注意。首先,除試驗方案或者其他文件(如研究者手冊)中規定不需立即報告的嚴重不良事件外,研究者應當立即向申辦者書面報告所有嚴重不良事件,隨后應當及時提供詳盡、書面的隨訪報告。其次,突出了試驗方案規定的特別安全事件管理要求。試驗方案中規定的、對安全性評價重要的不良事件和實驗室異常值,應當按照試驗方案的要求和時限向申辦者報告。因此,如果不熟悉試驗方案或研究者手冊內容,研究者就可能多報或漏報該項目的不良事件或嚴重不良事件。
做好安全事件的處置和收集,做到科學、合規、公正、客觀
研究者應恰當授權安全事件管理與信息收集
臨床試驗治療和隨訪階段,應該如何做好受試者的不良事件管理、評估受試風險、關注合并疾病和盡到充分知情告知的義務,這些細節均在新版GCP的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等提及。這些要求均大大強化了研究者在保障受試者用藥安全、及時防控試驗風險方面的責任,值得研究者關注,特別是有臨床意義的實驗室異常值、受試者合并疾病等情況,臨床醫生研究者需要承擔所有與臨床試驗有關的醫學決策責任。
根據筆者對國內臨床試驗實施現狀的了解,忙碌的研究者可能會將受試者隨訪,包括不良事件的收集和整理,交給臨床研究助理(CRC)負責,然后對CRC的整理結果進行審閱以決定下一步治療安排,這樣的工作模式在臨床試驗安全信息收集的準確性、風險信號的識別和及時性等方面是存在隱患的。如果研究者與CRC不能做到及時溝通,CRC的教育背景和經驗不足以完整收集,亦或不良事件的收集都由CRC代勞,都將嚴重影響新藥臨床試驗中安全數據的收集工作,特別是創新藥臨床試驗的風險與質量。因此請特別注意:試驗有風險,授權需謹慎!
研究者需及時向申辦者報告SAE
對于不良事件(AE)和嚴重不良事件(SAE)的記錄和報告,新版GCP要求研究者做到及時、跟蹤、保護隱私和有所側重。最顯著的改變即不再要求研究者向藥監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嚴重不良事件,只需按申辦者要求進行報告即可。在《新版GCP學習∣申辦者應做好準備,迎接臨床試驗安全信息收集要求新變化》(見食事藥聞APP)一文中提到,“如果申辦者不能夠實現EDC系統向藥物警戒數據庫電子直報嚴重不良事件,申辦者就需要自行設計嚴重不良事件報告表格并提供給研究者使用。”那么,對于嚴重不良事件的首次和隨訪報告時限,新版GCP法規中“研究者應當立即向申辦者書面報告”該如何理解呢?結合2018年CDE發布的《藥物臨床試驗期間安全性數據快速報告的標準和程序》規范要求,申請人(申辦者)對于致死或危及生命的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應在首次獲知后(即第0天)盡快報告,但不得超過7天,并在隨后的8天內報告、完善隨訪信息。對于非致死或危及生命的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應在首次獲知后盡快報告,但不得超過15天。由于申辦者內部需要對嚴重不良事件進行錄入編碼評估和遞交等工作,目前方案中多會明確要求研究者24小時內上報嚴重不良事件,研究者需要在試驗啟動前和申辦者明確是否有24小時以外的上報時限。
做好安全信息的評價,做到及時、真實、完整
安全事件評價需有資格的研究者完成
不良事件的信息包含事件名稱、發生起止時間、嚴重程度、相關性和對癥處理幾個要素,其中“嚴重程度”和“相關性”需要研究者進行評價,屬于醫學判斷。在新版GCP總則第六條特別提到,“凡涉及醫學判斷或臨床決策應當由臨床醫生做出”。因此需要強調的是,不良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相關性判斷應該由具備醫師資格的研究者執行。涉及死亡的事件,研究者還需根據申辦者和倫理委員會要求提供所需資料,審慎地對待每一位受試者。
研究者對臨床試驗相關安全信息的審閱負有責任
新版GCP中新增了研究者對申辦者提供的臨床試驗的相關安全性信息評價要求,即研究者應當及時簽收閱讀,并權衡受試者的治療調整,必要時盡早與受試者溝通,同時向倫理委員會報告由申辦者提供的可疑且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SUSAR)。
倫理委員會部分——
倫理委員會肩負著安全監管職責,按新版GCP第十二條要求,倫理委員會有權暫停、終止未按照相關要求實施,或者受試者出現非預期嚴重損害的臨床試驗。為此,倫理委員會需要在臨床試驗開始前嚴格審核試驗的安全性,在臨床試驗的開展過程中,持續關注臨床試驗用藥品的安全性以及臨床試驗流程的安全性。倫理委員會應當關注并明確要求研究者及時報告所有可疑且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以及可能對受試者的安全或者臨床試驗的實施產生不利影響的新信息。
持續關注SUSAR報告收集
在新版GCP生效前,研究者需要將所有的嚴重不良事件報告倫理委員會。信息量多,且不能體現相關性與信息的重要性。在新版GCP生效后,申辦方對收到的SAE報告進行評價,確認其中的SUSAR報告,交由研究者審閱、并向倫理委員會報告。據此,倫理委員會可以第一時間獲得重要的、值得關注的安全性信息,并由此進行在研藥物的安全性判斷。
關注全局數據,必要時發起倫理審查
僅收集個例的安全性信息,有時并不足以讓倫理委員會獲得足夠信息進行藥物的安全性評價。在新版GCP第四十八條中規定,“申辦者提供的藥物研發期間安全性更新報告應當包括臨床試驗風險與獲益的評估,有關信息通報給所有參加臨床試驗的研究者及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由此,倫理委員則具備全面評價藥物安全性的信息。倫理委員會需要設定規則進行安全性報告的收集與審閱,并制定流程,在完成安全性報告的評價后,在必要時發起倫理審查,召開倫理會議與申辦方討論試驗方案繼續執行是否存在風險。(曹燁 萬幫喜 蘇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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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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