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經營者應當受到怎樣的處罰?
【法律條文】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解讀】
鄭某是一名家庭主婦,每天早上都會去當地一菜市場買蔬菜水果,每隔幾天都會去該菜市場內的一家攤位買灌腸。該家的灌腸是自家制作的,老板總是宣稱其灌腸不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劑,是健康安全的食品,顧客可以放心食用。鄭某信以為真,加之鄭某的兒子非常喜歡該家的灌腸,每次買回去她的兒子都會吃很多。一次,鄭某的兒子在食用該灌腸后,出現身體不適,一直腹瀉,于是鄭某帶其去醫院診治。醫生告訴鄭某是由食用灌腸所致,經檢驗,是該攤主在制作灌腸時添加了一些非法添加劑。鄭某知道后,很是氣憤,認為該家攤主明顯是欺騙消費者,嚴重危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便向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舉報該攤位。經過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查,發現該家攤位沒有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故對其處以5萬元的罰款。
【我要提問】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經營者應當受到怎樣的處罰?
【專家說法】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本案例中,該家攤位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故對其處以5萬元罰款。
【一句話點評】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會受到高額罰款。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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