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問題導致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案例解讀】
2016年12月12日是小李和小魏的結婚紀念日,小李買了蛋糕慶祝。可是在吃完蛋糕之后二人都非常不舒服,于是去醫院就診。經檢驗,醫生認為是由于他們吃的蛋糕有問題,才導致他們生病的。小魏回到家后越想越生氣,她想起訴該蛋糕店,賠償自己的醫療費,并要求該蛋糕店賠償精神損失。她的這種做法對嗎?
【我要提問】
食品安全問題導致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專家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在本案例中,蛋糕店出售的蛋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造成小魏和小李人身傷害,他們依法可以要求蛋糕店賠償醫療費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損失。此外,根據該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所以,若該蛋糕店明知蛋糕存在缺陷仍出售,則小魏和小李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但是不能要求精神賠償。
【一句話點評】
消費者因食品安全問題受到人身傷害時,有權要求生產經營者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但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之外,消費者一般不能請求賠償精神損失。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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