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食品安全的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時,誰能夠代為起訴?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案例解讀】
李某生有一女兒,但由于李某奶水不足,所以女兒從小就喝奶粉。最近有個品牌的奶粉比較火爆,據廣告宣稱,該種奶粉營養成分高,有助于孩子的智力發育。于是,李某便一直為女兒購買該品牌的奶粉喝。然而,一年后,媒體曝光了該品牌奶粉里面摻有三聚氰胺,對孩子的成長極為不利。李某當時非常氣憤,想要起訴該奶粉生產商,但是她考慮到是自己的孩子受到傷害,不知道該以誰的名義起訴?
【我要提問】
當食品安全的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時,誰能夠代為起訴?
【專家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由此可知,在我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都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本案例中,李某的女兒不滿十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也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當她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由她的監護人即她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以她的名義參加訴訟。
【一句話點評】
當自己的孩子遇到食品安全問題時,家長可以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孩子的名義起訴商家。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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