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投訴舉報食品安全問題時,什么情況下有可能被駁回?
【法律條文】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投訴舉報,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投訴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
(一)無具體明確的被投訴舉報對象和違法行為的;
(二)被投訴舉報對象及違法行為均不在本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
(三)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
(四)投訴舉報已經受理且仍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投訴舉報人就同一事項重復投訴舉報的;
(五)投訴舉報已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人在無新線索的情況下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復投訴舉報的;
(六)違法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限的;
(七)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投訴舉報中同時含有應當受理和不應當受理的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對不應當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
【案例解讀】
小麗考上了中國法學的最高學府,在大學入學后,她經常研讀一些法學專家的論文,老師和同學們對她也是贊賞有加。一次,她看到了一篇關于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的論文,看完之后她很想知道,對于投訴舉報食品安全問題時,在哪些情形下有可能被駁回呢?
【我要提問】
對于投訴舉報食品安全問題時,什么情況下有可能被駁回?
【專家說法】
根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投訴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一)無具體明確的被投訴舉報對象和違法行為的;(二)被投訴舉報對象及違法行為均不在本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三)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四)投訴舉報已經受理且仍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投訴舉報人就同一事項重復投訴舉報的;(五)投訴舉報已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人在無新線索的情況下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復投訴舉報的;(六)違法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限的;(七)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八)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本案例中,小明可以參照以上法律規定來理解該問題。
【一句話點評】
不是消費者所有的投訴舉報行為都會被受理,投訴舉報具有法律規定不予受理情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不予受理。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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