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者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怎么辦?
【法律條文】
第九十三條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進口商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所執行的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準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并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前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當公開。
【案例解讀】
一家專門經營東南亞零食的網絡小店的店主李某經常需要往返馬來西亞、泰國等地進行采購。2017 年2 月,李某從馬來西亞進口了一款色、香、味都很獨特的小食品,是當地少數民族的秘制產品。李某認為該種食品非常符合當下年輕人獵奇的心理,于是進購了多種口味。但是在回國入境安檢時,海關對李某所攜帶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該類食品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了保障食品安全,海關依法扣留了該批貨物。李某該怎么辦?
【我要提問】
食品經營者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怎么辦?
【專家說法】
為了加強對進口食品的配方和生產工藝的審核,控制食品安全的風險,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進口商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所執行的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準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并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本案例中,李某進口的該食品由于在我國尚無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所以為了保障消費者的食品安全,避免消費者食用后出現食品安全事故,他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執行的相關國家標準,在該部門認可的情況下,才可以銷售該類食品。
【一句話點評】
我國法律對于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進口食品認證進行了規定,以期相關部門進行嚴格審查。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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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食品質量檢測,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不得違法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 2020-05-20 19:26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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