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時,食品經營者應怎么辦?
【法律條文】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案例解讀】
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專門制作香腸的公司,該公司的產品不僅在本市供應,而且也銷往市外。2016 年12 月,該公司的食品安全員突然發現該公司生產香腸所用的原料有的已經變質,但在生產時并未注意,而且用這些原料生產出來的一批產品已經銷售出去了。消費者食用該批香腸之后,很可能會出現腹瀉。于是,安全員立刻向該公司的總經理說明了此問題。總經理認為食品已經銷往市外了,況且數量又不是很大,僅僅造成消費者腹瀉而已,應該沒什么問題。該總經理的做法正確嗎?
【我要提問】
在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時,食品經營者應怎么辦?
【專家說法】
如果食品經營者發現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時應該及時召回,最大限度地降低損害。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由此可知,本案例中,該公司正確的做法是召回已經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的食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并做好記錄,而不是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這是一種對消費者不負責任的表現。如果相關部門要求召回這批不合格產品,而其仍不召回,則要受到嚴厲的處罰,除罰款之外,甚至會被責令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句話點評】
食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在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害人體健康時,應該及時采取召回措施。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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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設備陳舊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淘汰嗎?
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一旦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2020-05-20 14:38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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