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網絡食品交易者有責任保證入網食品的安全嗎?
【法律條文】
第六十二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案例解讀】
某網站專門用來在網上幫助各個商家出售各種食品。2015 年9 月,王某準備在該網站上出售某品牌的罐頭。但在王某入網不久后,便因為其出售的罐頭存在質量問題,遭到很多消費者的舉報。當工商部門找到網站,查閱相關資料時,發現網站負責人并不知道王某的真實姓名,也從來沒有審查過他的許可證。該網站認為自己只是幫助王某在網上賣食品,定期收取一定的費用,并沒有責任對王某的食品安全負責。該網站的這種做法對嗎?
【我要提問】
提供網絡食品交易者有責任保證入網食品的安全嗎?
【專家說法】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因此,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提供者有義務保證入網食品的安全。本案例中,該網站不僅未審查入網者的許可證,而且也沒有對其進行實名登記,這種行為是嚴重違法的,使消費者的食品安全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很可能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無法追究責任人。因此,為了強制入網經營者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了此種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
【一句話點評】
網絡交易平臺的第三方有責任對入網食品的安全性進行審查。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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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設備陳舊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淘汰嗎?
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一旦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2020-05-20 14:38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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