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熱點問題專家答疑(六)
關于《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相關問題答疑公告
各位醫藥界同仁:
中國健康傳媒集團自《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系列線上宣貫解讀會開展以來,陸續接到很多業界同仁提出的問題和對兩部規章執行中存在的困惑。為更好地回應業界同仁對兩部規章的關注,我們針對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了梳理,并分批請產業界專家進行答疑解惑,在“食事藥聞”APP開辟專區進行公布,該專家答疑僅供業界同仁學習交流和參考借鑒。隨著有關配套辦法的修訂和發布進展,我們將適時邀請監管部門就有關話題進行政策宣講。
中國健康傳媒集團
2020年4月16日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和《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熱點問題專家答疑(六)
答疑專家:沈陽藥科大學藥品監管科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博士生導師楊悅
一、《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熱點問題專家答疑
1.問:已批準臨床試驗的新藥,在開展臨床試驗過程中,增開一個與已上市藥物聯合用藥的臨床試驗,經內部評估不存在人用藥的安全性風險,這種情況下,僅在安全更新報告中報告,就不再補充該試驗的臨床試驗申請是否可以?
答:必須重新提出臨床試驗申請。
根據新修訂《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獲準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藥物擬增加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以及增加與其他藥物聯合用藥的,申請人應當提出新的藥物臨床試驗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展新的藥物臨床試驗。
2.問:新修訂《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三條,藥品注冊是指藥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關要求提出藥物臨床試驗、藥品上市許可、再注冊等申請以及補充申請,申請人取得藥品注冊證書后,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請問成為持有人的情況包括以上所有的注冊申請嗎?
答:持有人是獲得藥品注冊證書的一方。持有人不一定是臨床試驗發起人。再注冊時持有人還是注冊證書持有者。
3.問:新修訂《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申請人擬開展生物等效性試驗的,應當按照要求在藥品審評中心網站完成生物等效性試驗備案后,按照備案的方案開展相關研究工作。請問是否可以理解為生物等效性實驗備案后不需要等時限?
答:是的。備案沒有審評時限。
4.轉讓MAH如何進行?
答:按照新修訂《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辦理。
二、《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熱點問題專家答疑
1.問: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中,從事藥品生產,應當有能對所生產產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該怎么理解?作為持有人要求有QC,但沒有要求必須有儀器,是要求持有人的QC對藥廠的檢驗記錄進行復核?
答:當持有人和生產企業不是一家時,持有人負責上市放行,這意味著必須要有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能看懂放行文件,履行放行義務。
2.問: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里需要持有人先獲得藥品生產許可證,這個怎么辦理呢?有相關的文件嗎?
答:按照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辦理。具體規定尚未發布。
3.問:委托生產的MAH需要有生產負責人和質量檢驗機構嗎?
答:是的。委托生產的持有人需要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辦理許可證的條件中是需要這兩個條件的。
第六條 從事藥品生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七條 委托他人生產制劑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其中第一項條件就是(一)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以下稱生產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以下稱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符合《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規定的條件;······
(三)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
4.問:生產企業將自行生產的其中一個產品轉讓給其他企業,自己成為該產品的受托生產企業,該生產企業是否還有為此受托申請生產許可證?
答:不是申請新證,但涉及到《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
5.問:境外企業的境內代理是否需要申請生產許可證?如果需要,如何申請?
答:這個應當另有規定,不適用于《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6.問:原料藥目前規定不能委托生產,不具備生產能力的研發企業,可否委托生產企業生產?申報注冊時,持有人寫是研發單位,生產地址是委托企業?原料藥是4類仿制藥,也可以研發企業申報,生產再委托生產單位嗎?
答: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經批準或者通過關聯審評審批的原料藥應當自行生產,不得再行委托他人生產。不能片面理解原料藥不得委托生產,需要注意前提條件。由于注冊辦法中允許原料藥前置登記,或者與制劑一同申報。對于創新藥的上市許可持有人來說,與制劑一同申報是首選路徑,應當按照第四十二條提交申報資料。但批準后原料藥不能再行委托生產。如果批準上市后,原料藥的實際生產企業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原料藥登記程序辦理登記,可能涉及到制劑的關聯變更。
原料藥與制劑一同申報注冊時,持有人僅指制劑持有人。
7.問:生物制品可以分段委托生產嗎?
答:目前,委托生產細則沒有出來,還需等待。按舊的規定,委托生產就是全部委托。
8.問:在原來的《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46條有關鍵設施設備備案的要求,而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中沒有了。是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藥品上市后研究和變更”要求提出“補充申請、備案或報告”,還是在藥品品種檔案里更新?
答:設施設備變更,如果涉及生產地址變更的,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辦理。如果涉及到注冊變更的,按照注冊變更相關技術指導原則,評估變更風險,按照風險決定是補充申請,還是備案,還是年度報告,不能一概而論。
但是,目前的變更技術指導原則尚未全部出臺。
9.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負責藥品追溯協同服務平臺、藥品安全信用檔案建設和管理,對藥品生產場地進行統一編碼。這里的藥品生產場地編碼是什么意思?
答:生產場地是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新引入的概念。
第七十四條 場地管理文件,是指由藥品生產企業編寫的藥品生產活動概述性文件,是藥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文件體系的一部分。場地管理文件有關要求另行制定。
經批準或者關聯審評審批的原料藥、輔料和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場地、境外生產場地一并賦予統一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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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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