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訴訟中,應提交哪些證據?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案例解讀】
小王去超市買了一塊牛肉,但在吃了煮熟的牛肉后開始腹瀉,后父母趕緊把他送去醫院就診,經檢驗,認為是由于小王所吃的牛肉有問題才引起腹瀉的。事后小王想著自己是受害者,不能再讓更多的人受害,于是他想要起訴這家超市,賠償自己的損失。他該怎么做呢?
【我要提問】
食品安全訴訟中,應提交哪些證據?
【專家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其中,證據具有三性:1. 客觀性,即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2. 關聯性,即證據必須與案件有關聯;3. 合法性,即證據的內容和形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在我國,一般的訴訟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案例中,小王要想起訴該超市,就應該提交物證和書證。物證包括自己購買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書證包括醫生的診斷證明,自己花費的醫療費用的票據,以及自己在該超市購買牛肉的購物小票等。
【一句話點評】
當消費者因食品安全問題受到傷害時,若要采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則需要提交的證據應當盡量包括購買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醫生的診斷證明,自己花費的醫療費用的票據以及自己購買該食品的購物小票等。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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