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運輸過程中變質的食品可以銷售嗎?
【法律條文】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案例解讀】
市民王先生從某社區超市買的牛奶還在保質期內,結果發現其已經變質。于是他打通廠家的電話進行了投訴,而對方回應說:“產品出廠前檢查過沒有問題,問題應該出在超市的銷售環節,如保存溫度過高等。”王先生又找到超市,結果對方卻堅稱不是自己的問題。廠家怪商家,商家又推廠家,到底該找誰負責呢?
【我要提問】
在運輸過程中變質的食品可以銷售嗎?
【專家說法】
牛奶的質量、奶源、保質期限、外包裝甚至是運輸車輛,任何一個環節都可能導致牛奶受到污染,從而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中可能會出現各種意外,導致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生產經營者一旦發現,則應當立即停止相關活動,而不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罔顧食品安全。案例中,在安排運輸牛奶時應當做到謹慎小心,及時排查問題牛奶,在未做到上述義務的情形下,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生產經營者應受到行政處罰,同時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一句話點評】
禁止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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