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嗎?
【法律條文】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案例解讀】
某私房菜館是當地的一家連鎖餐館,有多家分店,憑借其豐富的萊品和優良的環境,成為了當地人們經常前往消費的地方。然而2016年,一則關于該私房菜館“將回收菜再次端上餐桌”的新聞一出,使該私房菜館一夜之間淪為眾矢之的。原來,2016 年5 月,當地報社的記者接到舉報電話,稱該私房菜館的廚房衛生環境很差,用料也不新鮮。為了一探究竟,記者裝扮成運送食材的工人,在搬運過程中發現該菜館的廚房不僅到處彌漫著腥臭味,還將前一天客人吃剩的菜重復利用,如將已經變味變質的魚用熱水泡過之后拌上洋蔥后端上餐桌,將魚塊重新炸過后下火鍋等。當地市監督管理局立即派出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并將該私房菜館封查。
【我要提問】
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嗎?
【專家說法】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首要責任人,企業的自我約束是食品安全的基礎。企業應當嚴格把控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關卡,生產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回收食品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此規定是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禁止性要求。只要違反該禁止性規定,即用回收食品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來生產經營,使食品喪失安全性保障,就必須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來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具體的違法情節,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有權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罰。本案例中,該私房菜館在經營的過程中,將已經利用過的剩菜進行二次加工,再次端上餐桌供人們食用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規定,根據其具體的違法情節,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句話點評】
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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