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十二條措施”從快從重打擊疫情防控期間藥械違法行為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楊燕) 2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從快從重實施行政處罰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措施》),通過明確重點品種、打擊重點行為、及時曝光案件、從重從嚴懲處、加強指導監督、強化協同配合等十二條措施,對疫情防控期間藥械違法行為從快從重打擊,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藥械安全。
根據《措施》,即日起內蒙古自治區將對國務院規定的疫情防控重點物資中的藥品、新冠肺炎診療方案中的藥品及疫情防控相關的其他藥品,醫用口罩等醫療器械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在藥品領域將重點打擊,生產銷售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藥品以及過期藥品等假藥、劣藥;生產銷售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等違法行為。在醫療器械領域將重點打擊,以普通或者工業用防塵口罩冒充醫用口罩,回收利用過期失效或者已使用醫用口罩等非法制售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等防護產品;生產銷售未經注冊、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
《措施》要求,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對疫情防控藥械違法線索第一時間開展相關工作,要縮減管轄爭議協商、核查、協查、檢驗、送審、審核、聽證、決定、送達時間。嚴格依法依規,嚴格落實“最嚴厲的處罰”,堅決落實“處罰到人”。同時,要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堅持刑事優先,聯合打擊。
《措施》強調,將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發現一起通報一起。因不敢擔當、作風飄浮、履職不力,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的對主要領導進行問責,失職瀆職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責任編輯:張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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