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食品藥品打假,三案同訴“十倍賠償”,法院支持訴請
近年來,網購假貨的問題異常嚴峻。今年前兩季度,湖北省麻城市工商局接到打假類舉報、投訴共76件,全部為網絡購物投訴。麻城市人民法院第一季度受理網購糾紛案件5件,其中已結的3件均為食品藥品打假案件。職業打假人的“戰場”由線下實體店已轉向線上電商平臺和網店,尤其鐘情于食品藥品打假。
三案同訴“十倍賠償”
2018年4月12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鼓樓人民法庭受理了3件產品責任糾紛案,3案的原告系一人。
原告麻某系福建人,訴稱2017年5月13日,在某網站上分別花費1440元購買了30瓶由某商行和某酒業有限公司經營的某首烏酒、花費3168元購買了36瓶由某土特產商行和栗某經營的某首烏酒、花費1264元購買了8瓶由楊某經營的某首烏酒,用于自己食用和贈送親友。在飲用該酒后,原告麻某出現身體疼痛等癥狀,購藥進行治療后,留下購藥收據原件3份。麻某查詢發現,涉案酒中添加了屬于藥材的首烏和熟地。因此,麻某認為該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訴至法院。
3案的訴請分別為:1.判令被告依法賠償購物款十倍賠償金14400元,案件訴訟費由被告承擔。2.判令被告退還購物款3168元,判令被告依法賠償購物款十倍賠償金31680元,案件訴訟費由被告承擔。3.判令被告退還購物款1264元,判令被告依法賠償購物款十倍賠償金12640元,案件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接到案件后,辦案法官迅速聯系原、被告了解情況。原告麻某向法官坦言自己是一名職業打假人,最開始在沿海發達地區實體店打假,現在已轉入內地網絡上打假。原告麻某稱網購全程留痕有利于固定證據,網絡的隱蔽性,有利于打假。以前在實體店打假,很容易產生面對面的摩擦,處理不好打假演變為打架。5被告在電話里分別與法官進行了溝通。考慮到原、被告分處異地,相隔數千里,雙方距離太遠,為了不讓原、被告來回奔波,法官多次電話聯系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因雙方矛盾隔閡太大,調解不成。
兩大爭議成焦點
2018年4月20日,鼓樓法庭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分別對3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經法院傳票傳喚,5被告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法庭視為放棄相關訴訟權利,依法缺席審理。5被告均向法庭提交了書面答辯狀。
被告某土特產商行、栗某和楊某辯稱:原告麻某要求“退還貨款”的請求,不符合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退貨情形,其請求于法無據。
5被告均辯稱:1.商行銷售的某首烏酒并沒有添加首烏,產品標識也沒有首烏,首烏與原告麻某的病理無關。2.原告麻某在多地有多起訴訟,其并非真實的、普通的消費者,是職業打假人,其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索要十倍賠償,這些行為已經嚴重違背誠信原則,違背了法律公平原則及立法宗旨,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因此,原告購買商品的行為不能適用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被告不應承擔如此高額賠償。原告購買商品的行為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其行為應屬無效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中,原告麻某稱,起訴前其認真地研究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對于自己依法依規主張十倍賠償,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
原告麻某圍繞訴訟請求提交如下證據:某寶網截屏復印件,快遞單原件,某支付寶交易電子回單,購藥收據原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證明首烏、熟地屬于藥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提示關于口服何首烏肝損傷風險》打印件,《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國家標準,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法辦函(2017)181號答復意見,證明最高人民法院仍然支持在食品領域的打假人等證據。
法官審理歸納,雙方爭議焦點之一為涉案食品是否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焦點二是職業打假人能否視為普通“消費者”獲“十倍賠償”。
一槌定音支持訴請
針對爭議焦點之一,法庭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首烏、熟地不在相關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內。雖然5被告均書面辯稱涉案酒中沒有添加首烏,產品標識中也沒有印有首烏,但涉案產品名稱特別標識“某首烏酒”,即使沒有添加首烏,其標簽足以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涉案酒違反《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中關于“不得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飲料酒”“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的規定。且涉案“某首烏酒”原料與配料中另外含有熟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涉案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規定和相關國家標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焦點二,知假買假者是否具有消費者身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此的解讀,第一個方面就是明確知假買假不影響主張消費者權利,“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通常情況下的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確認其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對于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有利于凈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第二個方面就是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針對食品領域的亂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了食品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從而加大了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和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消費者主張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
最后,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商行和某酒業有限公司依法賠償原告麻某購物款十倍賠償金14400元;原告麻某向被告某土特產商行和栗某退還某首烏酒36瓶,被告某土特產商行和栗某返還原告麻某購物款3168元,被告某土特產商行和栗某一次性向原告麻某支付賠償款31680元;原告麻某向被告楊某退還某首烏酒8瓶,被告楊某返還原告麻某購物款1264元,被告楊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麻某賠償款12640元。案件訴訟費由5被告承擔。
宣判后,原、被告均沒有提起上訴。
觀點:如何保障食品藥品安全
假疫苗事件讓我們看到,食品、藥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物是每個人生存的必需品,“舌尖上的安全”關乎每個人的健康,食、藥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最基本的公共安全,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不僅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經明確支持食品、藥品領域打假,這對于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意義重大。但目前,我國食品、藥品領域安全問題依然頻頻出現,如何讓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安心?需要從源頭上治理,讓制假販假沒有溫床。
完善立法。推進食品、藥品領域的立法工作,追究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藥品人員的刑事責任,增加食品、藥品安全過失犯罪,提高從業者的注意義務。同時明確加重情節的認定標準,統一入罪標準,減少司法實踐中責任追究混亂的情形。使刑法提前介入,避免危害結果發生。
加強監管。建立健全政府主導,企業、消費者共同參與,“全面覆蓋、層層負責、網格到底、責任到人”的安全監管體系。強化屬地責任,將食品安全問題的著力點放在基層,配齊鎮街食品、藥品監管執法人員,配強執法裝備,提高基層一線執法和應急處置能力。強化技術支撐,提升食品快速檢測能力,實現隨時檢測,及時鑒別不安全食品。
重拳打擊。司法機關要始終保持依法嚴懲的高壓態勢,依法開展打擊危害食藥品安全犯罪專項行動,依法支持食品、藥品領域打假,最大程度地防止各種食、藥品事故的發生,增強人民群眾的食、藥品消費安全感,保障食、藥品安全。
自我約束。嚴格限制生產食、藥品企業的市場準入資格,進一步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從源頭上控制食品、藥品生產企業低水平重復建設問題。健全企業內部管理機制和自律體制建設,規范其運作,形成內部約束機制,設立行業信用檔案,加強內部監督檢查,放大利益共同體效應,倒逼行業內部相互監督制約。
共管共治。加強公眾的參與度,邀請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的監督工作。不斷完善企業內部雇員舉報獎勵機制,鼓勵媒體客觀公正地揭露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強化宣傳教育引導,執法機關要主動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拓展宣傳媒介,多渠道、全方位地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維權意識。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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