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經營者須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本報訊 記者李雪墨報道 6月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關于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通告》,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明確提出生產經營主體責任要求。
《通告》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保證生產銷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并對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必須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當建立嚴格的生產經營質量管理體系,實現食品質量安全信息可查詢、來源可追溯、過程可控制、責任可追究;發現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有關規定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按照國家總局《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規定嚴格制訂并執行召回計劃,對召回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立即就地銷毀;對抽檢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有關規定要求的產品,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停止生產銷售并主動召回,接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排查問題、分析原因、認真整改,經監管部門綜合評估后才能恢復生產。
《通告》同時告知社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加大食品安全抽檢力度,及時公布食品安全抽檢結果,對未落實《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導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出廠銷售的,將依法依規從嚴查處。希望廣大消費者發現食品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市場上銷售不合格食品等,及時撥打12331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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