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十三五”國家食品、藥品安全規劃強調,要全面落實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這抓住了食品藥品安全的“牛鼻子”。
我國政府有四項職能,即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的領域很寬泛,其中包括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政府對于食品藥品安全的監管,是基于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建立健全相關法律體系,推進公平準入,規范執法,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打擊制假售假、商業欺詐、執法犯法等不法行為,促進食品藥品產業的健康發展。政府監管的力量是強大的,可以動用諸多行政資源;但又是有限的,一方面,政府不可以僭越法律授權亂作為,另一方面,監管是作用于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管,沒有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的落實,政府的監管就是一廂情愿,就會成空中樓閣。
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藥品安全的主體責任承擔者,必須全面履行主體責任,主要是:依法取得生產經營資格,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遵守生產工藝標準、流程或經營規則,確保產品質量達標合格,對產品質量負全部責任;主動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包括日常檢查、檢驗檢測和依法采取的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措施,改進和加強質量管理。生產經營者的這種主體責任既是食品藥品安全的客觀需要,也是其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他們主體責任意識的強弱,決定了履行主體責任的自覺程度,自覺性越高,產品質量安全就越有保障,市場秩序就會越好。可以說,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的狀態,是一個國家、一個地區食品藥品安全水平的首要標志。
由此可見,政府監管責任與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是有嚴格區分的。如果說,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是一個運動場的話,那么政府(包括監管部門在內)的監管,就是履行裁判員的職責,制定競賽規則,維護競賽秩序,懲處違規者。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只能在規則之內活動,監管者不能充當運動員,越俎代庖。換句話說,在食品藥品安全問題上,生產經營者對產品質量和市場競爭起著決定性作用,要保證產品質量安全可靠;政府負監管責任,起著維持秩序的作用,要解決市場本身解決不了的問題。
全面落實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生產經營者要增強主體責任意識。責任意識就是自覺意識,責任就是擔當,這是一種精神,更是一種品格。古人云:“天地生人,有一人應有一人之業。”“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辦一個企業甚至辦一個小食雜店,固然是要賺錢,但賺錢要守法、要有德,要守住誠實守信、貨真價實商業倫理的底線,視產品質量安全和信用如生命,堅決做到不合格產品不出廠、不進店。全面履行自己承擔的主體責任,這是每一個生產經營者應有的職業品質。
全面落實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政府要強化監管。沒有生產經營者的擔當盡責,就不會有真正的食品藥品安全。但是如果沒有監管,生產經營者未必都能夠擔當盡責。我們要按照國家“十三五”食品、藥品安全規劃的部署和要求,善于通過運用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技術的等綜合手段,喚起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意識,使他們自覺地擔當起責任,守法生產,誠信經營,對消費者高度負責。我們在推進監管的法治化、標準化、專業化建設,在實行全過程監管的同時,要加大稽查打假力度;要加快“雙隨機一公開”制度改革,把日常檢查和市場抽驗的結果公開在陽光之下,接受廣大群眾的監督;完善“黑名單制度”,拉黑無良奸商,捍衛誠信品質,讓一切生產經營者時刻記住:我是主體,我負全責!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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