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出臺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細則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 12月23日,遼寧省藥監局制定印發了《遼寧省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共5章55條,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細則》明確,遼寧省藥監局負責監督管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批發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藥品活動以及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備案與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市級、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工作。市級、縣級藥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零售企業網絡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據悉,《細則》結合遼寧藥品網絡銷售發展和監管工作實際,在落實監管責任、嚴控安全風險、推進智慧監管和服務企業發展四個方面進行了創新。
在落實監管責任方面,《細則》厘清了連鎖門店、連鎖總部網絡銷售的權責關系。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從事藥品網絡銷售活動的,由零售連鎖門店承擔藥品網絡銷售主體責任,零售連鎖總部承擔對所屬零售門店的管理責任,藥品零售連鎖總部不得直接向個人銷售藥品。
在嚴控安全風險方面,《細則》針對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中網絡銷售藥品無批號信息不能追溯、個別網售企業藥品不在核準地址發貨、人員不在核準地址開展經營活動等帶來的風險隱患,首次提出要通過關聯網絡銷售訂單號、手動錄入信息等方式實現網售藥品信息可追溯、發貨地址應當與藥品監管部門核準的地址相一致、相關人員應當在核準的地址從事網絡經營活動等管理要求,嚴防網售非法渠道藥品風險。
在推進智慧監管方面,《細則》提出藥品網絡銷售企業可通過遼寧政務服務網企業端口開展網售報告,鼓勵第三方平臺與藥監部門進行數據對接等,推進企業與監管平臺數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提升對藥品安全風險的監測、預警及防控處置能力。
在服務企業發展方面,《細則》明確,在滿足連鎖總部與零售門店計算機系統對接、藥品可追溯的前提下,零售連鎖門店從事B2C網售,可委托連鎖總部開展揀選、復核、發貨等配送活動,如受連鎖總部委托,網售藥品也可由藥品第三方現代物流企業從事上述活動。零售門店要對其網售藥品的驗收和零售配送活動進行審核評估,并對藥品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連鎖總部或藥品第三方現代物流企業應按照零售門店網絡銷售訂單指令,進行藥品驗收和零售配送活動。
據悉,《細則》是遼寧省藥監局為加強藥品網絡銷售和藥品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監督管理,規范藥品網絡銷售和藥品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活動,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張一)
(責任編輯: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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