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標準(2024年版)》開始施行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王曉冬) 4月22日,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京津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標準(2024年版)》,并自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進一步加強京津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管理,提升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水平。
出臺背景
2021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全面加強藥品監管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提出要推進監管創新,加快建立健全科學、高效、權威的藥品監管體系,推動京津冀區域監管能力建設,對藥物臨床試驗領域的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為適應新形勢下監管工作需要,落實國家藥監局2019年11月出臺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管理規定》相關要求,促進京津冀臨床試驗領域協同發展,針對試驗機構的日常監管,2021年7月,北京市藥監局與天津市藥監局、河北省藥監局聯合制發《京津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日常監督檢查標準》。該標準為首個落地執行的藥物臨床試驗領域區域性檢查標準,既是有效落實國務院全面加強藥品監管能力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構建、完善三地藥品監管協同發展標準體系的有益探索。
為加強對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管理,2023年11月3日,國家藥監局核查中心發布了《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試行)》,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為進一步規范京津冀地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工作,落實國家藥監局文件精神,北京市藥監局再次會同天津市藥監局、河北省藥監局,對照《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試行)》逐項梳理,對2021年的檢查標準進行修訂,形成了《京津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標準(2024年版)》,以指導京津冀地區藥品監管部門順利實施試驗機構監督檢查,落實監管責任,提升行業質量管理水平,服務產業高質量發展。
修訂依據
修訂工作以《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試行)》為基礎和準則,以符合行政執法檢查要求和落實風險管理理念為基本原則,既關注機構備案條件的持續符合性,同時突出對機構運行及項目實施過程合規性、數據可靠性的動態監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和《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管理規定》《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充分結合京津冀三地臨床試驗機構實際,開展標準修訂工作。
此外,《京津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標準(2024年版)》適用于京津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對行政區域內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進行的日常監督檢查(包括備案后首次監督檢查)、有因檢查、其他檢查。根據檢查類型和檢查重點,現場檢查可適用部分檢查項目。
主要內容
《京津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標準(2024年版)》保留了2021年《京津冀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日常監督檢查標準》的部分體例,仍采用表格式設計,設置了檢查環節、檢查項目,增加了檢查方法和內容、檢查依據,便于檢查員對照使用。
檢查標準共19個檢查環節、147個檢查項目,分為機構和臨床試驗專業(以下簡稱專業)2個部分,包含對資質條件與備案、運行管理等方面的現場檢查內容。檢查項目中關鍵項目共計14項(標示為“★★”),主要項目共計59項(標示為“★”),一般項目共計74項。
本次修訂主要變化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根據《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試行)》所設置的檢查模塊,將原標準中的藥物臨床試驗組織管理機構、倫理委員會和專業三個部分,整合為機構和專業2個部分,將倫理委員會納入機構檢查模塊。突出倫理委員會是臨床試驗機構重要組成部分的理念,體現監管對機構管理運行合規的持續關注。
二是根據《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試行)》,將檢查項目和缺陷等級進行了調整。檢查項目由原有的關鍵項目和一般項目兩個等級,調整為關鍵項目、主要項目和一般項目共三個等級。檢查發現的缺陷,由原有的嚴重缺陷和一般缺陷兩個等級,調整為嚴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共三個等級。相應的判定原則修改為:一般情況下,關鍵項目不符合要求判為嚴重缺陷,主要項目不符合要求判為主要缺陷,一般項目不符合要求判為一般缺陷;可以綜合相應檢查要點的重要性、偏離程度以及質量安全風險進行缺陷分級。新的修訂便于檢查員更準確評價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日常執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情況。
三是根據《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試行)》,對相關檢查環節及檢查項目進行了調整、更新。如將機構“資質條件與備案管理”拆分為“資質條件”和“備案管理”,并新增“立項和結題管理”檢查環節;將專業檢查內容整合形成“條件和備案”和“運行管理”等。
(責任編輯: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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