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臺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 (記者郭婷)12月13日,浙江省藥監局發布《浙江省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共29條,細化完善了浙江省藥品網絡銷售活動和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的有關要求,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針對處方藥網售這一監管重點難點,《細則》對處方合規、實名制、處方核銷、處方藥信息展示等內容作進一步細化。《細則》指出,通過網絡向個人銷售處方藥的,應確保處方來源真實、可靠,至少符合開具處方的醫療機構具備相關資質;開具處方的執業醫師具有相應資質;診療活動、處方開具的形式和流程、處方格式和所載內容等符合衛生健康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網絡向個人銷售處方藥的,應登記購買者的姓名、身份證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鼓勵采用人臉識別等技術對購買者身份信息進行驗真。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處方進行審核調配。承接電子處方的,應當對已使用的電子處方進行標記,并確保無法通過常規技術手段消除標記,以避免處方被重復使用;接收紙質處方影印版本的,應當在確保紙質處方無法再次使用的前提下,進行處方藥調配。藥品網絡零售企業在處方通過審核前不得展示或提供藥品說明書;在頁面中展示含有功能主治、適應癥、用法用量等信息;形成有效訂單和提供在線支付等購買相關服務;其他處方藥購買的相關服務。
《細則》還明確,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自行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提供在線藥學服務,在線藥學服務信息記錄應當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規章要求,保證全程可查詢、可追溯;應當在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藥品生產或者經營許可證信息、在線藥學服務人員的資格認定信息等;應當完整保存有關記錄,通過建立專冊、專賬或其他形式,單獨記錄藥品網絡銷售信息,與線下銷售的藥品記錄進行明顯區分。
對于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細則》要求,建立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與第三方平臺業務規模、入駐的藥品網絡銷售企業數量等相適應的執業藥師和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實施藥品質量安全、藥品信息發布和展示、藥學服務等11項管理制度。對提供處方藥零售的第三方平臺,還應額外建立并實施處方及其來源審核、處方藥實名購買2個配套制度。此外,《細則》還在第三方平臺信息公示、藥品信息展示、入駐企業審核、記錄保存、檢查監控和報告、配合監管、數據信息共享和協同治理等方面進行了細化明確。
據悉,浙江省從事藥品網絡銷售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數量達到12000家,《細則》的出臺將進一步加強藥品網絡銷售監管工作,推動浙江省藥品網絡銷售規范有序發展。
(責任編輯:常靖婕)
右鍵點擊另存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