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械化妝品廣告,不得在此類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王曉冬) 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2月22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北京市廣告發布行為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指引》包括設立廣告業務機構、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廣告承接登記制度、建立健全廣告業務審核制度、建立健全廣告業務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代言廣告審查管理制度、履行廣告審查義務、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互聯網廣告發布特別準則等九方面內容。
《指引》 規定,廣告發布者不得利用自身擁有的媒介或者其他發布手段的優勢地位,妨礙、排斥正當競爭。廣告發布者應當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真實的廣告覆蓋率、收視率、點擊率、發行量等資料。依法參加廣告業統計調查,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
《指引》明確指出,廣告發布前,應明確要求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指引》要求,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或者互聯網即時通訊信息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導航設備、智能家電等發送互聯網廣告。不得在用戶搜索政務服務網站以及相關應用程序時插入廣告。
《指引》出臺,將進一步規范北京市廣告活動,維護廣告市場秩序,促進廣告業高質量發展。
(責任編輯: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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