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文件征求意見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落楠) 12月1日,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河北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適用情形》(征求意見稿)、《河北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河北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適用情形》(征求意見稿)列舉了實施藥品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時從輕、減輕、從重適用情形具體規定,《河北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明確了36種違法行為的裁量范圍、裁量因素和裁量基準等內容。
按照《河北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適用情形》(征求意見稿),“涉案產品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藥品;涉案產品為中藥飲片,經論證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等10種屬從輕情形,“生產、經營、使用《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中收載的中藥飲片,違反藥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規定的”等9種為減輕情形,“涉案產品屬于疫苗、血液制品、生物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的;屬于以孕產婦、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等12種為從重情形。
《河北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明確了36種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裁量范圍、裁量因素和裁量基準等內容。譬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未按照規定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或者報告疑似藥品不良反應的處罰種類為警告、責令停產停業、罰款,裁量范圍為“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從重情形的裁量因素包括兩年內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過的等、裁量基準為73萬以上100萬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張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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