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明確各方責任 促進社會共治
化妝品與藥品不同,是由消費者自主選擇的市場自由度較大、產品更新頻率較快的消費產品。基于上述特點,在監管制度設計中引入全社會共同參與治理的理念,即“社會共治”極為重要。
“社會共治”是隨《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建立的一種全新監管模式。與傳統的政府職能部門直接負責審批監管不同,“社會共治”更多地強調與化妝品相關的不同社會領域、不同主體共同參與日常監督,共同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行為,科學推動信息公開,共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是落實“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
理解“社會共治”的豐富內涵
在新法規框架下正確理解“社會共治”體系的內涵尤為關鍵。從廣義上講,“社會共治”體系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化妝品監管部門仍是監管體系的核心。監管部門從保障原料和產品安全的角度出發,對必要的項目進行審批。同時實現科學監管、精準監管,能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解決的,不搞事前審批;能通過備案管理的,不做變向審批。
二是明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以及生產企業的主體責任,使化妝品生產經營進一步規范化。在“社會共治”體系下,結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注冊人、備案人制度和生產許可制度,要求應由企業承擔的責任落實到企業,應公示的信息由責任人主動公開,應依法進行的自查和監測及時開展,應向監管部門提交的資料如實報送等。
三是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紐帶作用。化妝品行業協會一方面應面向企業,依法做好《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和配套文件的宣貫工作,積極引導行業加強自律,推動化妝品行業開展誠信建設;另一方面應面向消費者,加強化妝品基本知識的普及,倡導科學認知、理性消費。
四是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積極作用,引導媒體對行業信息進行適時適度的宣傳。對合法的化妝品廣告和企業宣傳進行推廣,對容易誤導消費者的言論及時辟謠,對國內外化妝品行業先進技術、重大事件及時報道,通過媒體的科學宣傳增強消費者信心。
五是明確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積極參與“社會共治”。建立消費者協會與消費者之間的有效聯系途徑,對企業公開的虛假信息和其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對研究機構發布的研究結果或媒體公布的行業消息合理提出建議,在強化信息公開的正確性、嚴謹性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發揮“社會共治”的積極作用
一是優化監管資源,實現科學監管。通過“社會共治”合理分配有限的監管資源,一改傳統“一刀切”式的材料審核模式。促使產品功效宣稱的依據主動公開,將產品的市場化途徑與企業的技術實力綁定;將較低風險的一般新原料調整為備案管理,為企業原料研發“松綁”;將宣稱新功效的產品納入監管范圍,為產品的研發創新找到出路。
二是加強信息化建設,實現智慧監管。信息公開是“社會共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利用現有的化妝品信息化系統,進一步提高在線政務服務水平,推進監督管理信息共享,結合科普宣傳,為人民群眾查詢化妝品信息、了解化妝品知識提供便利。
三是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實現誠信監管。引入信用管理的原則,鼓勵企業自律。通過信用管理,讓誠信的企業更好更健康更自由地發展,讓失信的企業時時處處感受到社會輿論的巨大壓力,使“守信者一路綠燈,失信者處處受限”。
(責任編輯:龐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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