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需要做進貨查驗記錄嗎?
【法律條文】
第六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案例解讀】
王某經營了一家水果店,他經常從該縣的農民那里直接進貨。他覺得自己賣的只是水果,而且是從農民那里直接進購的,因此沒有必要做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后來,工商部門進行檢查時,發現他沒有相關的進貨查驗記錄,便對他做出了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這使他感到很疑惑,他覺得自己賣的只是食用的農產品,也沒有經過加工,只要自己進貨時沒有質量問題就行了,為什么還需要做進貨查驗記錄呢?
【我要提問】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需要做進貨查驗記錄嗎?
【專家說法】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由此可知,即便是食用農產品,也是需要進貨查驗記錄的。因為只有進行了進貨查驗記錄,若之后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才能夠盡快地找到最終的責任人。本案例中,該水果店必須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每次進貨的名稱、數量、日期及供貨者的相關信息等情況。這樣做,當出現問題時有利于王某找到真正的責任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其在接受工商部門的警告處罰后,仍不改正,則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可能會對他處以罰款。如果情節嚴重,會責令其停產停業,甚至是吊銷許可證。
【一句話點評】
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依據法律的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需要做進貨查驗記錄。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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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設備陳舊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淘汰嗎?
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一旦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2020-05-20 14:38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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