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執業藥師考試指南—— 《藥事管理法規》(六)
我國執業藥師的職業道德準則
(一)簡介
2006年10月18日,原中國執業藥師協會發布了《中國執業藥師職業道德準則》(簡稱《準則》)。為了指導全國廣大執業藥師更好地貫徹、實施《準則》,規范執業藥師的執業行為,原中國執業藥師協會又在《準則》的基礎上,于2007年3月13日發布了《中國執業藥師職業道德準則適用指導》,并于2009年6月5日對《準則》進行了修訂。
《準則》包含五條職業道德準則,適用于中國境內的執業藥師,包括依法履行執業藥師職責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在執業過程中應當接受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執業藥師協會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二)具體內容
1.救死扶傷,不辱使命
執業藥師應當將患者及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專業知識、技能和良知,盡心、盡職、盡責為患者及公眾提供藥品和藥學服務。
2.尊重患者,平等相待
執業藥師應當尊重患者或消費者的價值觀、知情權、自主權、隱私權,對待患者或消費者應不分年齡、性別、民族、信仰、職業、地位、貧富,一視同仁。
3.依法執業,質量第一
執業藥師應當遵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執業,確保藥品質量和藥學服務質量,科學指導用藥,保證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經濟、適當。
4.進德修業,珍視聲譽
執業藥師應當不斷學習新知識、新技術,加強道德修養,提高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知榮明恥,正直清廉,自覺抵制不道德行為和違法行為,努力維護職業聲譽。
5.尊重同仁,密切協作
執業藥師應當與同仁和醫護人員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以誠相待,密切配合,建立和諧的工作關系,共同為藥學事業的發展和人類的健康奉獻力量。
執業藥師藥學服務規范
執業藥師藥學服務規范,是指執業藥師在藥學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的道德標準和行為規范,是執業藥師職業道德準則的具體表現和補充,可以規范執業藥師的執業行為。
為規范執業藥師的業務行為,增強執業藥師和所在執業單位的自律意識,引導執業藥師踐行優良藥學服務,保障公眾合理用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中國藥學會、中國醫藥物資協會、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和中國醫藥商業協會聯合制訂了《執業藥師業務規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直接面向公眾提供藥學服務的執業藥師。
《執業藥師業務規范》是執業藥師在運用藥學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從事業務活動時,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根據《執業藥師業務規范》,執業藥師的業務活動包括處方調劑、用藥指導、藥物治療管理、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健康宣教等。
執業藥師在執行業務活動中,應當以遵紀守法、愛崗敬業、遵從倫理、服務健康、自覺學習、提升能力為基本要求。同時,執業藥師應依法執業,做好藥學服務,并佩戴專用徽章以示身份;應加強自律,樹立良好的專業形象,以誠信的職業素養服務公眾;應規劃自己的職業發展,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不斷完善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執業能力,滿足開展用藥指導、健康服務等執業工作的需要。
2016年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98號),提出以食品藥品、醫療衛生等領域為重點,將執業藥師列為主要對象之一,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執業藥師個人信用記錄形成機制,及時歸集執業藥師在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誠信信息,推進個人誠信記錄建設,實現及時動態更新。
【摘編自國家執業藥師考試指南——《藥事管理法規》(第七版·2019) 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出版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組織編寫】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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