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完善中藏醫療機構制劑調劑范圍 延長調劑使用期限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扶持和促進中藏醫藥發展若干措施和青海省中藏醫藥發展大會精神,促進中藥民族藥高質量發展,近日,青海省藥品監管局和省衛生健康委聯合下發《關于支持中藏醫藥發展調整完善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事宜的通知》,積極推進醫聯體(醫共體)內中藥民族藥院內制劑調劑使用,更好地滿足全省各族群眾臨床用藥需求。
《通知》明確規定了中藥民族藥調劑使用品種范圍,經核準注冊取得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或已在青海省中藥民族藥制劑備案管理平臺備案并取得備案號的中藥民族藥制劑品種。根據醫聯體或醫共體內臨床實際需要確定,調劑使用期限最長為3年。調劑期限不得超過《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期限。
《通知》要求,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省內跨市、州醫療機構之間制劑(含非中藥民族藥制劑)和醫聯體內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的審批。各市、州藥品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制劑質量和調劑使用的監督管理,制定本轄區的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的審批程序和要求并對外公布,同時嚴格落實備案制度。衛生健康部門要進一步強化醫療機構特別是醫聯體或醫共體內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管理,做好醫療機構合理用藥、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醫療機構要進一步加強醫院和藥品管理,依法依規開展醫療診療行為。(記者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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