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臺措施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發展
中國食品藥品網 記者 李晴 報道 1月10日,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關于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鼓勵藥品零售經營規模化、規范化,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健康、快速發展,確保公眾用藥安全、便捷。《指導意見》提出了4個方面19條改革措施,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據悉,《指導意見》包含多項創新性舉措,包括允許批零一體化經營;允許“網定店取”“網定店送”;允許同一連鎖門店之間調劑藥品;鼓勵連鎖企業設立自動售藥機;允許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委托藥品批發企業配送,委托配送企業不再設立倉庫;連鎖門店可以代替總部行使收貨、驗收等職能;兼并、收購原有連鎖或單體藥店,如主要要素未發生變化,不再進行現場檢查驗收;執業藥師可以注冊在總部,可以進行遠程審方等。
允許批零一體化經營。兼并、收購原有連鎖或單體藥店,如果原主體的經營場所、設施、人員等未發生變化,辦理新的《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再進行現場檢查驗收,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期間可不暫停原有經營業務。同時鼓勵藥品批發企業按照批零一體的經營方式申領藥品零售《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作為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申領藥品零售連鎖《藥品經營許可證》。
鼓勵“互聯網+藥品流通模式”。在落實藥品追溯系統并確保“線上線下一致”銷售、配送全過程藥品質量與安全,以及執業藥師有效實施藥學服務的條件下,連鎖門店可試點“網訂店送”“網訂店取”方式銷售藥品。允許同一連鎖企業門店之間調劑藥品,實現“就近取藥”“就近送藥”,以滿足顧客用藥需求。鼓勵連鎖企業設立自動售藥機,自動售藥機只允許銷售乙類非處方藥。
允許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委托藥品批發企業配送。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為同一法人或同一出資人的,藥品批發企業可以在全省范圍內為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配送;已取得藥品現代物流資格的藥品經營企業可以在全省范圍內為零售連鎖企業配送;藥品批發企業可以在設區市轄區內為其他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配送。委托配送企業不再設立倉庫,經授權,連鎖門店可以代替總部行使收貨、驗收等職能。
此外,《指導意見》還允許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執業藥師注冊到連鎖總部,可以進行線上遠程審方,實行遠程審方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配置執業藥師。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為會員提供慢性病藥學技術服務,長期服用處方藥的患者可以不憑處方購買處方藥,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方便群眾購藥。有中藥飲片經營范圍,只經營定型包裝中藥飲片的可以不配備相關技術人員。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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