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性購買方式站到了藥品定價的前端 上海發布4+7城市藥品集中采購補充細則
11月21日,在《4+7城市藥品集中采購文件》發布6天后,上海陽光醫藥采購網掛出了《4+7城市藥品集中采購上海地區補充文件》,進一步明確了上海地區企業申報、藥品配送、質量檢測、三方協議、貨款支付等采購細則。
補充文件提出,上海市所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優先采購和使用4+7城市集中采購中選藥品,使用量原則上應與上一年度水平相當。同時,醫療機構可以在保證中選品種用量的前提下繼續采購并使用未中選藥品,但數量按比例關系折算后不得超過中選品種。
中泰證券分析認為,該項措施通過雙重規定保障中選品種用量,避免出現由于醫生處方動力下降而導致中選品種用量大幅下降的情況。
補充文件明確,符合集中采購申報要求的同品種仿制藥品生產企業超過(含)3家的,不再采購其他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購申報要求的同品種其他生產企業藥品。符合本次集中采購申報要求的同品種仿制藥品生產企業未超過(不含)3家的,則其他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購申報要求、但已在上海市中標(或掛網)的未中選品種可繼續采購使用,其掛網價應低于中選價,實際采購價由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通過掛網公開議價采購確定。
也就是說,通過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的企業達3家及以上的品種,不再采購其他企業品種;未滿3家的,可繼續采購使用,但掛網價應低于中選價。
對于集中采購申報要求的同品種未中選藥品,仍有中標機會,但應進行價格調整。補充文件規定,符合集中采購申報要求的同品種未中選的最高價藥品,必須在上海市2017年中標價(或掛網價)基礎上,根據價差實現梯度降價后(以中選價托底)方可繼續采購使用,價差較大的須進一步加大降價幅度,實際采購價由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通過掛網公開議價采購確定;符合本次集中采購申報要求的同品種未中選的非最高價藥品,其掛網價應不高于按上述要求調整后的最高價藥品掛網價,實際采購價由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通過掛網公開議價采購確定。
值得關注的是,補充文件中獨家配送、賬期縮短等規定,對區域龍頭商業企業利好。補充文件提到,“在簽訂《藥品集中采購中選品種購銷三方協議》后5個工作日內,工作機構向指定配送企業支付全部貨款的50%”“采購周期執行半年或采購量達到協議約定采購量50%后,工作機構向指定配送企業支付全部貨款的45%”“在協議供貨期的末期,工作機構對指定配送企業貨款進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貨款”。
中泰證券分析指出,該配送模式下基本實現了貨款預付,賬期大幅縮短。配送費為中選價的6%。雖然6%配送費較行業平均7%~8%的配送毛利率有所降低,但考慮份額提升和賬期縮短將使資金成本下降,整體對區域龍頭商業企業形成利好。(竇潔)
(責任編輯:)
右鍵點擊另存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