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絡食品監管最新立法進展——互聯網新零售下的食品安全
今天我匯報分四個部分,首先給大家展示一下議題的背景,其次會給大家分享一下產業目前發展的現狀,重點回應一下,因為今天在座的各位領導都是食品領域中的頂尖大腦。在新業態上的監管應該怎么做,遇到哪些挑戰,我們的解法是什么,也不一定是成熟的,給我布置任務時讓我拿出一些干貨,所以盡量把水分擠干。
首先看一下背景,講到互聯網,大家都知道互聯網成立之初就和食品藥品產生千絲萬縷的聯系,阿帕網,美國軍方下的網,當時在斯坦福大學有一個智能實驗室,智能實驗室一幫年輕人通過和遠在千里之外的麻省理工大學進行大麻交易。大麻在美國現在是屬于管制物品,實際和藥品有一點聯系。這是一個大背景。另外一個背景,美國是互聯網的策源地,實際美國也是互聯網相關業態的策源地,上世紀末本世紀初,互聯網泡沫即將刺破的時間,當時有一家非常大的明星企業叫Webvan,用今天流行的話講就是美國最早的食品O2O,就是同城送。很傷心的是幾年之后哄然倒塌,當時有一個新聞發言人說了一句意味深長的話,他說實際上我認為我們的理念是先進的,只不過我們是超前了而已。
現在看一下中國,我認為1995年應該算中國互聯網的元年,有幾個標志性事件。微軟那時候發布了第一代IE瀏覽器,意味著PC互聯網正式進入到人們的視野。IBM那時候提出了電子商務,很多年前已經進行電子商務,但不是正式的。第一家.com公司上市,馬云創造了中國黃頁,馬化騰創辦了Ponysoft,這應該就是騰訊的前身。四年之后我們發現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1995年有一個叫8848的網站策劃了72小時網絡生存測試試驗,當時要測試一下一個人關在屋子里,沒有和任何外界的接觸,只有一臺電腦,看能活多久,活得久就能勝出。三個志愿者在北京、上海、廣州,沒有被褥、沒有食品,只有一個電腦,測試開始時我們發現,非常的糟糕,在北京、上海的經歷了十幾個小時之后才吃到第一頓,12名選手絞盡腦汁,通過網絡買了豆漿,那時候應該是永和豆漿,這全面展示了早期的互聯網非常糟糕,電子商務的體驗非常糟糕。時至今日是什么樣的發展狀態?時間推到了20年之后的今天,李克強總理說你們哥兒幾個一起搞一個互聯網+,在北京三強,百度、京東、美團,還有浙江的阿里,廣東的騰訊,實際上這幾個大佬和我們今天的主題息息相關。2015年還發生了一個事,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訓業內稱為電子商務國八條,這個國八條又被稱為所謂的電子商務+,這里旗幟鮮明地提出來要制定完善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要規范食品醫療器械的經營行為,加強相關的監測和電子商務的發展。
全球2018年5月之前的數據顯示,全球20家互聯網公司有9家在中國,基本和美國平起平坐。9家機構幾乎有5-6家和食品藥品有直接和間接的聯系,上面是阿里,全業態的,微信比較間接,微店、微商,百度原來有百度外賣,后來被收購了,現在還剩下百度糯米,京東不用說了,也是比較大的業態,都是和食品藥品有關的。對新業態的理解,我總結六個字:“數字食品經濟”。解讀為兩大模塊,一大模塊是工業互聯網,會嵌入人工智能、互聯網等等,實際在解決效率提升的問題,提供的是智能工具;第二大塊叫變現交易的手段,這里的核心就是電子商務,這兩塊核心組合起來叫做“數字食品經濟”。從最近看國際上的一些主流地區和國家,包括美團提到的歐盟,在互聯網領域雖然沒有一家互聯網公司能夠說得上話,但是他提了數字經濟、數字市場一體化、數字食品經濟聚焦到實體里面,我覺得兩個概念異曲同工,實際上我是借鑒了它的理念。
網絡食品也是一個鏈,剛剛我講到,在這個鏈里頭,我們今天更多還是關注消費互聯網,也就是電子商務,通過交流變現的那一塊互聯網。這一塊產生了各種業態,第一個業態是食品網絡零售,這里面含食用農產品生鮮電商,還有跨境食品電商,這是中國非常有特色的事物。爭議比較多的是移動互聯網,特別是微商,今天會做重點分享。
作為研究者,我需要一點理論化的架構,中國現在講互聯網食品,核心的東西是我們進入到所謂的平臺經濟,就是說,這個平臺是一個第三方組織機構,自己本身不參與商品和服務的直接交易,只提供一個平臺。很多平臺現在演變為自營者。我說的平臺是純粹的平臺,這個平臺具有線下經濟無可比擬的優勢,但它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一個負外部性,也就是產生市場的風險等等。網絡食品有“三雙”現象:交易雙方都屬于雙盲狀態;雙虛擬,交易主體和互聯網連接的商品,或者服務本身都是處于虛擬狀態的,以虛擬信息存在;雙相對,這是中國,特別是中國的治理監管有特色的地方,我們把平臺作為一個被監管者,同時也是管理者,這是我們對它的定性。
今天重點分享一下我對新零售或網絡食品立法所面臨的挑戰,及問題的解決思路方面的想法。一是小業態、微商。二是共享經濟、網絡私廚。三是跨境食品電商。四是立法銜接問題。
第一個問題,我記得辦法剛出臺時,陳旭市長講課時,我當時也在場,參與了相關的培訓,我們當時搜集了這樣一個典型的問題,問題是目前微商泛濫,發現難,規范難,如何監管?首先我們要對這個問題做兩大切塊分析,傳統小作坊、小業態,如果有地方準許可,且是通過傳統營銷品牌進行銷售的話,我覺得我們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第46條說得很清楚,可以參照本辦法。這樣規定可以防止省間對網絡小業態規定不一定,可能導致同案異罰、同案異判。另外是借鑒澳大利亞食品安全的立法,也是用了聯邦集權的思路,另外是微商,基于社交電商平臺的,我理解微商的涵義主要是指通過微信、微博等發生商品交易,微商有一個小的意思,意味著是一個小業態。但是與傳統的小作坊的小業態不同,因為這往往是一種個人性的,或者有點類似于我們在討論的電子商務法的網店。這個怎么管?微商大致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叫類廣告行為。比如通過微信、朋友圈做一個原平臺發布廣告,或者通過原平臺、套平臺套轉引流,類似廣告法的彈窗二跳,但是沒有通過原平臺直接交易的,我認為應該可以按照廣告來進行監管,因為食藥監是不管廣告的,合體到一起這個事兒也好辦,都由市場監管來管。第二是網絡食品交易,如果產生了交易就不一樣了,如果平臺達成了交易,并且最接近交易的平臺和平臺微商可以參照原國家食藥監相關辦法進行監管。這是我的理解。
我也做了一些調研,遼寧東港地區生產的農產品,這個地方80%的農產品通過電商銷售出去,大部分通過微商,戶數達到了25000多個。他們要求當地的微商取得營業執照,然后認證,認證是免費的,通過這個進行監管。具體的細節要通過更深入的調研研究。我覺得定性微商非常核心的問題,第一要界定到底是傳統電商平臺還是社交電商平臺。第二是到底通過地方許可備案納管還是沒有納管,也就是待定狀態,這也會成為我們選擇工具的一個重要判定標準。
另外是共享經濟,發生在美國2016年,當時我在法治司借調,美國一個老太太給我分享了一個新聞,加州一個單親媽媽有四個孩子,她在Facebook建了一個群組,專門分享美食心得,但是沒有說賣食品,結果她在上面出售了她的酸湯魚,結果Facebook被當地的監管部門給釣魚執法了,把她起訴到法院。當時檢察官威脅她說,你如果認罪我就給你判80周的社區服務,如果不認罪,我就判三年,可能要坐三年牢。這個媽媽說我做80天義工可以,但是不能認罪。她認為有點不可思議。目前我只是看到一些相關的報道,比如華盛頓郵報,我發現至少從報告者角度來看,Facebook作為一個平臺,在這個問題沒有出現,唯一出現一處描寫Facebook的是有人打電話問Facebook相關負責人,相關負責人拒絕回答。實際上法院也沒有追究Facebook,因為美國對新技術相對來說還是創新友好。實際也是如此,轉基因技術非常寬容,包括在歐盟法里面,電子商務指令里面也提了管道這樣一個東西,類比電話,是一個通道,比如打一個電話,通過電話販毒,電話公司還得負責,不可能,類似這樣的例子。
Facebook和中國微商、微信的最大不同是Facebook本身沒有支付手段,不能通過它產生交易閉環,這是為什么法院沒有糾纏他的一個重要原因。但是中國不一樣,中國的兩大平臺都有支付,并且形成相應的閉環。如果電子商務法今天做平臺的義務責任時能夠分類分級進行監管,當然是最好的,但是目前還沒有看到這樣一個跡象,我覺得也是需要后續做的。
現在講一下立法的銜接問題。在電子商務法里面還是產業促進的概念,或者產業促進和監管并行,食品安全法基本都是監管,沒有產業促進的東西,這是有主旨區別的。這兩個之間的沖突,電子商務法草案用了大經營的概念,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擴大化理解為既包括直接的商品和服務經營者,同時又包括平臺的經營者,我們食安法里很清晰,用的是小經營,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的經營者,和平臺是有區別的,平臺是提供者,不叫經營者,到時候經營和經營就扯不開。我們考慮食品安全立法時就想清楚了,平臺和直接經營者義務是完全不同的,食品安全法100多條里90%里都是對直接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規制、權利設置,對平臺只有2條,沒有把平臺作為經營者概念囊括。
(本文綜合整理自肖平輝發言)
(責任編輯:孫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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